
億元貪官瘋狂斂財
俗語說的好,“當官不為民做主,不如回家賣番薯”。但是,對于一個億元現金、無數房產的巨貪來說,賣番薯他也已經喪失資格,等待他的只能嚴厲的刑法處罰。
一個科級單位——河北省秦皇島市北戴河供水總公司的原總經理馬超群,其家中竟然搜出1.2億元現金、30多公斤黃金,并擁有河北、北京等地的60余套房產手續(xù)。
對于這些財產,司法機關解讀為贓款贓物。據了解,因為該案尚未偵結,辦案機關正在篩查證據,馬超群最終涉嫌犯罪的贓款贓物數額尚無最終定論;而馬超群的母親面對媒體,則稱所披露的財物為已去世的馬超群父親多年來靠倒騰礦產和開診所的所得。
不管司法機關最終如何認定馬超群所涉嫌的犯罪,但有關消息透漏,馬超群與北戴河多家酒店服務企業(yè)和房地產商存在瓜葛,主要問題集中在供水和供水工程方面。而關于馬超群落馬的原因,有一種說法是因為位于北戴河的華貿喜來登大酒店經營者舉報。喜來登酒店建設過程中,其內部供水系統(tǒng)需要對接公共供水管網。馬超群直接索賄,要300萬元,隨后又漲到500萬元。喜來登方面無奈之下,將其索賄過程錄音,隨后向有關部門舉報。
索賄——受賄罪的客觀表現
該事件中的這位“馬哥”,不畏風險,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向酒店索取巨額的財產,涉嫌受賄,并最終在行賄人的舉報下自食惡果,可謂蒼天有眼。
受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因此其行為方式也就表現為兩種:一是索賄。即行為人在公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二是收受賄賂。即行為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謀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當利益,也可以是正當利益。
因為主動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比被動受賄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規(guī)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就構成受賄,而不要求行為人有為他人謀取利益這個條件。
貪不在多,伸手必抓;官不在高,有貪必罰。受賄罪嚴重侵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并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構成威脅,我國刑法應該嚴厲打擊。
李林律師辦案心得:律師辦案不僅需要能力、經驗、技巧,更需要富有正義感和責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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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廈門大學法律系畢業(yè),資深律師,福建自立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律師從業(yè)十余年,辦案經驗豐富,思路開闊,注重挖掘細節(jié),富有正義感和責任心,擅長刑事辯護和各類民商事訴訟,成功辦理許多有影響的案件,切實維護當事人利益,信譽優(yōu)良,口碑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