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駕的法律屬性及其責任承擔原則?
代駕現在已經逐步地進入平常百姓的生活,其中既有以個人名義直接推出代駕服務的,也有代駕公司提供服務,還有網絡平臺集合代駕人推出服務的。在不同的情形下,代駕人與被服務對象之間是何種法律關系,將直接影響到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的責任承擔。
傾向意見認為:在有償代駕的前提下,不論代駕人是以個人名義還是以公司形式推出代駕服務的,均在召喚代駕人與代駕人或代駕公司之間形成服務合同關系。根據機動車運行支配者和運行利益享有者承擔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原則,代駕人或代駕公司應當對代駕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機動車車主或召喚代駕人等對損害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代駕人或代駕公司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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