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愛說說】“我們不教您法律是什么,我們教您怎么用法律”。家事法小講堂開講啦!小愛將會精選大家身邊的婚姻家事那些事兒,不教大家法律是什么,而是教大家怎么巧妙運用法律去破解那些事兒!
今天,小愛為大家準備的是關于夫妻債務的那些事兒,也是近年來許多女性同胞深陷其中的事兒。丈夫公司的債務,由于丈夫的疏忽變成了丈夫的債務,進而成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共同償還。事情發(fā)展到這里,已無法改變夫妻需共同償還的事實。但身為賢內(nèi)助的您,如果能在丈夫公司結束之時及時提醒丈夫盡快組織清算公司,則可以避免夫妻共同陷入債務漩渦之中。
丈夫公司債務,為啥叫我還?
身邊事
2014年3月,原告本良公司訴被告嘉岸公司、蔣某償還所欠貨款及違約金。法院經(jīng)審理后查明:2013年3月,嘉岸公司欠本良公司貨款共計300萬元,至今未償還。嘉岸公司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后,至今未予清算。蔣某作為公司股東,在公司被吊銷時負有清算義務?,F(xiàn)由于蔣某怠于清算,致使嘉岸公司的主要財產(chǎn)已滅失,無法進行清算。遂判決:嘉岸公司償付本良公司貨款300萬元及相應的違約金;蔣某作為嘉岸公司的股東,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14年10月,由于蔣某未償還本良公司300萬元貨款及違約金,本良公司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中,本良公司將蔣某的妻子謝某列為被執(zhí)行人,要求謝某與蔣某共同償還300萬元貨款及違約金。
法院裁定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謝某與蔣某于2010年結婚,蔣某所欠本良公司300萬元的借款于兩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發(fā)生,故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奔啊痘橐龇ㄋ痉ń忉尪返诙臈l“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規(guī)定,判定該為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謝某有義務與蔣某共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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