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意失敗無力還款
借錢轉借的情況生活中很常見,但往往就是這種借貸會引起很多糾紛甚至訴至法院,那么關于債權債務的轉讓法律是如何規(guī)定的呢?
2012年5月7日,李海因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何洋借款50萬元,約定借款月利息2%,借款期限為2年。不料,債權人何洋由于自己做生意虧本,反倒欠了許多外債沒有能力償還,其中欠了張林60萬元,借款到期后一直沒能力償還。
之后,張林多次找何洋要求還錢。無奈之下,何洋想,“李海還欠著我50萬元,干脆把這筆債權轉讓給張林好了。”于是,2013年7月10日,經(jīng)過雙方協(xié)商達成一致,何洋將50萬元債權轉讓給張林,并將將債權轉讓文書郵寄給了債務人李海,李海在特快專遞上簽收了郵件。
2014年6月2日,張林找到李海,要求李海償還50萬元借款,但李海以該50萬元并非欠張林的借款為由,不予償還。張林只好訴至法院。
債權轉讓的條件
債權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的內(nèi)容,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方式將債權移轉于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
《合同法》第八十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不必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
2、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
3、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
4、必須有轉讓通知。
關于本案,存在債權債務,也有通知,因此轉讓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法律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何洋將債權轉讓給張林并履行了通知義務,該轉讓對債務人發(fā)生效力。李海應該償還張林的借款及利息。也因此提醒在債權讓與中一定要注意達成合意以及通知到位,當然保留證據(jù)也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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