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銀行員工私募基金
9月25日,廣州天河警方成功打掉一個前銀行工作人員以合伙經(jīng)營“私募基金”可獲高額回報為幌子,實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7億余元的特大犯罪團伙。
9月25日,丁女士驅車來到位于廣州CBD里的一家基金公司。十幾個男男女女堵在公司門口要求查賬。丁女士也投進去了人民幣600萬元,但已經(jīng)幾個月沒有收到分紅。接報后,天河警方立即派員前往處置。警方將當時在場公司所有員工帶回調(diào)查。后經(jīng)初步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這是廣州天河區(qū)有史以來第一單以私募基金為幌子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011年,原廣州市某銀行工作人員盧某(男,45歲,廣東省廣州市人,深圳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總經(jīng)理)在深圳市注冊成立“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盧某伙同楊某等人打造一個專門瞄向高端投資客戶錢包的“進取九號私募基金”項目,吹噓該項目有價值高達3億余元的土地、物業(yè)作為抵押。同時許諾投資人每投資人民幣100萬元以上3-24個月可對應獲得6.5%-14%的年化收益。
為募集更多的資金,他們就不惜開出每筆2%-2.5%的高額提成,鼓動他們拉攏過來的原來在銀行等金融部門工作過的員工。盧某等人累計募集的資金高達人民幣7億余元,累計拉進來的投資人數(shù)多達270余人。積重難返,2014年9月,與盧某等人合作的某服務公司終于垮塌,總計虧空高達人民幣3.1億元的投資款。
私募與公募有何區(qū)別
本案中,基金管理公司以“私募基金”獲得高回報為誘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達七億,為何有這么多人踏入陷阱?究竟私募和公募基金有何區(qū)別?
1、募集的對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對象是廣大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的投資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對象是少數(shù)特定的投資者,包括機構和個人。
2、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資金是通過公開發(fā)售的方式進行的,而私募基金則是通過非公開發(fā)售的方式募集,這是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區(qū)別。
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對信息披露有非常嚴格的要求,其投資目標、投資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則對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較強的保密性。
4、投資限制不同。公募基金在投資品種、投資比例、投資與基金類型的匹配上有嚴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資限制完全由協(xié)議約定。
5、業(yè)績報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業(yè)績報酬,只收取管理費。而私募基金則收取業(yè)績報酬,一般不收管理費。對公募基金來說,業(yè)績僅僅是排名時的榮譽,而對私募基金來說,業(yè)績則是報酬的基礎。
從以上區(qū)別可以看出 ,私募基金相對公募基金來說,可能業(yè)績報酬相對較高,但是實則存在較大的投資隱患。而且,有些公司容易打著“私募基金”的幌子,干著非法集資的勾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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