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愛說說】“彩禮”又稱財禮、聘禮、聘財?shù)?。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jié)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彩禮的習俗。給付的彩禮通常在三種情況下才能主張返還,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隨著越南媳婦一起失蹤了的彩禮,還能要回來嗎?
河北越南媳婦集體失蹤,
給出的彩禮還能要回嗎?
【身邊事】
2014年11月底,河北邯鄲市曲周縣多位村民稱他們花高價“娶”進門不到半年的越南籍女子在同一天集體消失,而當初收錢作保的“媒人”、越南婦女吳美玉也不知去向。
據(jù)悉,在河北邯鄲市曲周、肥鄉(xiāng)、廣平等地農(nóng)村,由于男多女少,娶妻動輒20多萬的彩禮正逐年攀高。為了娶到媳婦,村民們找到“媒人”吳美玉,通過吳美玉結(jié)識越南女子。拿出十幾萬的彩禮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舉行婚宴,即可女子領回家。
而今,隨著越南媳婦一同消失的還有彩禮,這些給出去的彩禮,還能要回來嗎?
【律師說法】
彩禮是我國自古以來就有的婚嫁習俗。對于此,我國法律也有相應的規(guī)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在“越南媳婦集體失蹤案”中,多數(shù)村民交付彩禮后并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因此,村民們給出去的彩禮可以主張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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