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想要索賠,就應了解離婚損害賠償包括哪些內容。下面資深婚姻家庭律師將為您詳細解讀。
據司法解釋第28條的規(guī)定,離婚損害賠償應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1、這里所謂的物質損害賠償一般包括未經合法配偶方同意,一方在重婚、同居期間贈予與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夫妻共同財產或無過錯方因其配偶重婚、同居所遭受的其他物質損失。
由于修正后的《婚姻法》已明確規(guī)定了夫妻可對婚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訂立協(xié)議,那么在有該財產協(xié)議的情況下,重婚方或同居方將其自身的財產贈與與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行為應該是有效的,無過錯方無權對該部分贈與財產主張權利。
但是如果該贈與行為影響到《婚姻法》第20條所規(guī)定的“夫妻間相互扶養(yǎng)義務”的履行時,無過錯方仍可以要求過錯配偶方賠償因其不履行扶養(yǎng)義務而給無過錯方所帶來的物質損失。
2、無過錯方因婚外戀離婚所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基礎是其人格尊嚴受到了損害。
但精神賠償數額需由侵權人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等具體情節(jié),侵權后果、侵權人的經濟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眾多因素來予以確定。
由于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責任都是補償性質的,因此精神損害賠償的金額一般不高。
專業(yè)的婚姻家庭律師提醒您,離婚損害賠償是離婚時有過錯的一方對無過錯一方所受損失的賠償。也就是說,只有無過錯一方才有權要求離婚損害賠償。另外,在離婚訴訟中,如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就需要主張方提交充足的證據來支持其對對方的指控。
龐越律師辦案心得:隨著社會經濟的蓬勃發(fā)展,各類案件逐年增多,尤其離婚案件更是與日俱增,這類案件的發(fā)生有各種不同的原因,比如雙方父母介入過多,又或者雙方溝通不良、缺乏彼此的尊重等等,針對種種不同,應分別對待,提供不同的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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