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2012年1月12日,卓越租賃公司與柳聞道及挖掘機出賣人吉峰公司簽訂了《工程機械產(chǎn)品買賣合同》和《工程機械產(chǎn)品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由卓越租賃公司根據(jù)柳聞道對設備的自主選定,向吉峰公司購買某品牌挖掘機一臺出租給柳聞道使用,租期為36個月,柳聞道在未全額支付所有租金前,該挖掘機的所有權仍歸卓越租賃公司所有。合同簽訂后,卓越租賃公司向柳聞道交付了挖掘機,但后來柳聞道因挖掘機在使用期間,被人扣押長達一年多時間,因此未能如約向卓越租賃公司交付租金,卓越租賃公司認為被告未依約支付租金已經(jīng)構成根本違約,遂強行從柳聞道處拖回挖掘機后,起訴至法院,要求:
一、判決解除原告卓越租賃公司與被告柳聞道之間簽訂的《工程機械產(chǎn)品融資租賃合同》;
二、判決被告柳聞道向原告支付到期應付租金281518.85元,滯納金138578.55元(暫計至2016年8月3日),共計420097.4元。
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解除合同,收回挖掘機后,未對挖掘機進行評估的,能否再向被告要求支付到期應付租金?
法院審理
該案一審開庭之前,法院依職權追加了吉峰公司作為本案第三人。對于原告的起訴,被告及其代理人認為:
1、原告的訴訟請求不當,原告若主張解除合同,收回挖掘機后就不能再主張全部租金,原告既然已經(jīng)收回挖掘機,其損失已經(jīng)得到彌補,若挖掘機的殘值不足以彌補被告應付的租金,那應該對挖掘機的殘值進行評估后再行主張;
2、原、被告簽訂的《工程機械產(chǎn)品融資租賃合同》第十一條第五項屬于典型的格式條款,該條款約定原告收回租賃物的同時還能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利息,加重了被告的責任,應屬無效條款;
3、某縣政府違法扣押涉案挖掘機的行為,造成挖掘機兩年沒有產(chǎn)生收益,被告并非惡意違約;
4、原告訴請解除合同,首付款和保證金并非租金的一部分,應當首付款及保證金退還被告。
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庭審后,結合被告代理人的意見,法庭向原告卓越租賃公司進行了釋明,原告變更了部分訴訟請求:選擇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同時要求被告賠償損失(此前為支付到期租金及滯納金),然對于具體的損失,法庭提出對挖掘機進行殘值的鑒定時,原告表示自身不支付鑒定相關費用,同時請求法院酌情對租賃物殘值作出估價。
法院結合本案的全部事實和證據(jù),認定:
1、被告逾期支付涉案挖掘機租金構成根本違約,原告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并要求被告柳聞道支付所欠租金,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原告卓越租賃公司不能同時主張解除合同及支付剩余未付租金,經(jīng)本院釋明后,原告主張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物,對該訴請符合雙方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2、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租賃期間經(jīng)濟損失的主張,需對租賃物進行殘值鑒定后,確定未付租金與收回租賃物殘值之間的差額,鑒于該鑒定需要系因原告卓越租賃公司主張經(jīng)濟損失而產(chǎn)生,故應當由原告預交鑒定費,但原告拒絕承擔支付該費用,故鑒定無法作出,對于原告提出由本院酌情對租賃物殘值作出估價的主張,由于本案中租賃物為大型工程機械,其殘值的確定需要綜合多方面專業(yè)性因素,本院無法作出準確的估值,故在原告拒絕鑒定的情況下,該損失無法確定,原告應當對該主張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故對原告的該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3、對被告辯稱首付款和保證金并非租金的一部分,應當將首付款和保證金退還被告,本案被告沒有提起反訴,故對此不予處理。
綜上,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卓越租賃公司與被告柳聞道、第三人吉峰公司簽訂的《工程機械產(chǎn)品融資租賃合同》;
二、駁回原告卓越租賃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生效后,雙方均未上訴。
法條鏈接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第二款 出租人的損失已經(jīng)在買賣合同被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獲得賠償?shù)?,應當免除承租人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既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作出選擇。
二、《合同法》
第二百四十八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第四十條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律師提醒
本案的情形在大型工程機械設備的融資租賃過程中常有發(fā)生,作為融資租賃一方的出租人,客戶違約的,不能既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挖掘機,又要求客戶繼續(xù)支付租金,因為這可能會讓出租人獲得超出合同正常履行利益之外的雙重賠償,出租人只能選擇其一行使權力,即使雙方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有類似“收回挖掘機同時有權要求客戶支付租金”的約定,也很容易被法院認定屬于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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