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位耄耋老漢,經歷了兩樁婚姻。第一樁婚姻,按民間風俗,男女雙方擺了酒席,但未辦理結婚登記。后老漢離家出走,又同另一位女子登記結婚并領了結婚證。杳無音訊多年后,老漢攜第二任妻子回到老家,因征地拆遷名下?lián)碛幸惶装仓梅?。老漢去世后,由于存在兩樁婚姻,使他名下的安置房歸屬爭議無法平息。最終,第一樁婚姻所生女兒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要求確認老漢與第二任妻子的婚姻無效。
那么,擺酒和領證的婚姻,究竟哪樁有效?
耄耋老漢的兩樁婚姻
四川成都市民鄭維國生于1934年,1962年娶了當?shù)毓媚镌澎o為妻。那時,鄭維國的居住地還是農村,按照當?shù)剞r村風俗,鄭維國家擺了婚宴酒席,兩人就算結婚成為夫妻。此后多年,兩人共同哺育了4名子女,卻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
俗話說,世上沒有不拌嘴的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和所有夫妻一樣,鄭維國與袁雅靜有時也會拌嘴,免不了出現(xiàn)矛盾,但因雙方沒能較好地溝通化解,常常會爆發(fā)“冷戰(zhàn)”。
2008年,因城市發(fā)展建設,鄭維國、袁雅靜居住的房屋被拆遷。拆遷之前,鄭維國雖然仍和家人居住在一起,但他執(zhí)意將自己的戶口從大家庭中剝離出去,單獨立戶。因此,在這次拆遷中,鄭維國個人也分得一套42平方米的安置房。
房屋拆遷后,袁雅靜即與子女共同生活,鄭維國則獨自居住。后來,鄭維國便沒有音訊,全家人都不清楚他去向何方、居住在哪里。此后多年,鄭維國也偶爾回家,但因其對家庭再沒有承擔起責任,袁雅靜對鄭維國十分失望,只是看在孩子的面子上讓他進門,但已懶得說他,兩人也未再發(fā)生過爭吵,更談不上交流。對鄭維國的事情,袁雅靜與子女們一無所知。
2014年,鄭維國從外地返回老家,還帶回來一個年輕的女人,全家人對此感到十分驚愕。經一再追問,才從鄭維國口中得知,他帶回來的女人名叫姜雨婷,小鄭維國30歲,兩人早在2009年就已在民政局登記結婚了。因年齡大了,且鄭維國與姜雨婷身體都有病,自感時日已經不多,葉落歸根的欲望越來越強烈,鄭維國便帶著姜雨婷回到了老家,并要求將姜雨婷的戶口落到自己戶口本上。
一審判決:事實婚姻未補登記無效
2015年4月,鄭維國走完自己81歲的人生。姜雨婷因沒有生活來源,身體每況愈下,鄭維國名下的一套安置房便成了她賴以生存的唯一基礎,于是她提出要繼承鄭維國名下的安置房。袁雅靜的女兒鄭子涵認為,父親鄭維國與母親袁雅靜結婚在先,擺了酒席舉行了結婚儀式,雖然沒有登記領取結婚證,但在當時的農村,這種現(xiàn)象十分普遍,這是歷史遺留問題,按照法律規(guī)定,屬于事實婚姻,具有法律效力;而父親與姜雨婷騙取結婚證,已構成重婚,兩人的婚姻屬于無效婚姻,姜雨婷自然不是父親的配偶,不享有繼承權。因雙方爭執(zhí)不下,姜雨婷一紙訴狀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自己對鄭維國名下的這套房屋享有繼承權。
姜雨婷有沒有資格提起繼承訴訟,以及繼承訴訟將如何判決,直接取決于姜雨婷與鄭維國的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就此,鄭子涵向成都市武侯區(qū)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以鄭維國與姜雨婷騙取結婚證,已構成重婚為由,請求法院宣告鄭維國與姜雨婷的婚姻無效。
在訴訟過程中,鄭子涵向法院提交了當?shù)厣鐓^(qū)居委會于2014年9月出具的證明,證實袁雅靜與鄭維國因歷史原因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育子女,存在事實婚姻關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袁雅靜與鄭維國從1962年起開始共同生活,并共同生育子女,且經過其所在的社區(qū)居委會出具的證明證實,屬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管理登記條例》公布實施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情形,雙方曾存在事實婚姻關系。然而,依據(jù)婚姻法第8條“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之規(guī)定,袁雅靜與鄭維國雖存在事實婚姻關系,但從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結婚登記,袁雅靜也陳述其與鄭維國于2008年開始分居生活。因雙方從未辦理過婚姻登記且鄭維國已經過世,袁雅靜及鄭維國是否認為其雙方仍然存在事實婚姻關系及事實婚姻關系是否已解除均無法確認。鄭維國與姜雨婷于2009年在成都市武侯區(qū)民政局登記結婚,其婚姻符合婚姻法關于婚姻的形式和實質要件規(guī)定,故鄭維國與姜雨婷的婚姻關系符合法律規(guī)定。
據(jù)此,2016年1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鄭子涵的訴訟請求。
在一審宣判前的2015年12月,姜雨婷也因病去世。對于她與鄭維國的婚姻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她未等到法院的判決就離開了這個世界,對最終的結果也永遠不會知道。
再審判決:登記婚姻在后有證也枉然
一審判決后,想到父親與母親雖然擺了酒席舉行了結婚儀式,而與姜雨婷進行了結婚登記并領取結婚證,如今法院也認定父親與姜雨婷的婚姻有效,再且父親與姜雨婷也都已去世,鄭子涵心中雖然不服,但不想再糾纏下去,也就沒有提出上訴。
可是,接下來的事情并不簡單。由于法院確認鄭維國與姜雨婷婚姻有效,姜雨婷作為配偶自然就享有了繼承權??墒牵赕靡呀浫ナ?,她有沒有子女,鄭維國與姜雨婷生前都沒有告知。姜雨婷的繼承權由誰來享有?姜雨婷應繼承的財產如何處置?如果沒有人來行使姜雨婷的繼承權,鄭子涵能不能先予行使其應享有的繼承權?這些問題都成了鄭子涵在行使繼承權時無法越過的法律障礙,讓她十分苦惱。
她找到一家律師事務所咨詢,希望能找到解決問題的途徑。誰知,律師在聽到鄭子涵的介紹后,認為一審判決不當,建議她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向成都市中級法院申請再審。
2016年8月,成都中院經過審查后認為,鄭子涵的再審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裁定對本案進行提審。
再審中,鄭子涵稱,母親袁雅靜與父親鄭維國1962年建立事實婚姻關系,持續(xù)至2008年當?shù)夭疬w,雙方從未辦理過離婚手續(xù)。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雙方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鄭維國死亡后袁雅靜的繼承權也是法律上確認的。姜雨婷與鄭維國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而取得結婚證,不具有合法夫妻的法律地位,并構成重婚。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重婚的,婚姻無效。故鄭子涵作為鄭維國的親生女兒,訴請宣告姜雨婷與鄭維國的婚姻關系無效,應當?shù)玫椒ㄔ褐С帧?/p>
鄭子涵認為,一審認定的以下事實有誤:一是認定“姜雨婷與鄭維國的結婚登記符合形式和實質要件”;二是認定“無法確認袁雅靜與鄭維國的事實婚姻是否仍然存在以及事實婚姻關系是否已經解除”。一審適用法律也有錯誤。針對當事人要求宣告婚姻無效的訴訟,法院只能是宣告婚姻無效或宣告婚姻有效,一審判決駁回鄭子涵的訴訟請求,有違法律規(guī)定。據(jù)此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宣告姜雨婷與鄭維國的婚姻無效。
法院經再審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guī)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qū)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本案在案證據(jù)顯示,鄭維國與袁雅靜于1962年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二人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沒有證據(jù)證實二人共同生活時不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故根據(jù)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應當認定鄭維國與袁雅靜存在事實婚姻關系,該事實婚姻關系是合法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橐鲫P系一經建立,即已為雙方當事人設立了明確的身份關系,非因法定事由或經法定程序不能認定婚姻關系解除與否,更不能僅以當事人的主觀意愿進行判斷。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實鄭維國死亡前與袁雅靜的事實婚姻關系已解除,故應當認定該事實婚姻關系在鄭維國死亡前一直存續(xù)。
2009年,鄭維國在與袁雅靜存在合法婚姻關系的情況下,又與姜雨婷登記結婚,屬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的情形,構成重婚。根據(jù)婚姻法第10條關于“重婚的,婚姻無效”的規(guī)定,鄭維國與姜雨婷的婚姻無效。再審申請人鄭子涵的再審理由成立,其再審請求應予支持。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
據(jù)此,法院作出終審裁定,宣告鄭維國與姜雨婷的婚姻無效。
(文中人物系化名)
稿件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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