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地法規(guī)定婚后購買的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香港法規(guī)定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適用夫妻分別財產制,婚后取得但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財產,應由一方所有。所以,香港夫妻在訴爭內地房產,適用哪地法律則結果大不相同,上海一中院一個案例給出了一個指引。
來源:上海一中法院
香港夫妻“分家”,內地房產歸誰?
香港夫妻離婚 爭奪內地房產
徐靈(女)與張賀均為香港地區(qū)居民,兩人于1987年在香港注冊結婚,之后生下女兒張茜茜。此后張賀常駐內地打理生意,徐靈在家當全職太太,照顧女兒的起居。為了往來居住便利,1998年,徐靈來上海實地考察之后,出首付款購買了一套房屋,以自己的名義申請了銀行貸款并按期還款,并將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
2014年,徐、張夫婦在共同走過27個年頭后,夫妻關系走到盡頭,徐靈在香港提出離婚訴訟,香港地區(qū)法院出具暫準離婚令,但尚未完成財產分割。2015年,為了確認上海所購房屋的歸屬,張賀將徐靈在上海告上法庭。
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法律(以下簡稱內地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實施的法律(以下簡稱香港法律)關于婚姻財產的規(guī)定不同,這對香港籍夫妻就該房產糾紛當依據(jù)香港法律還是內地法律處置,看法不一。
兩地法律存差異 法律適用遇難題
張賀認為本案系不動產物權糾紛,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應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guī)定,該處位于上海的房屋系婚后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張賀請求法院確認其對該處房屋享有50%的產權份額。
徐靈則認為按照法律規(guī)定,在雙方并未就本案適用的實體法律達成一致的前提下,應適用雙方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即香港法律。根據(jù)香港法律規(guī)定,夫妻婚后財產的處分,除雙方有明確的協(xié)議外,應適用夫妻分別財產制,婚后取得但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財產,應由該方取得完全的所有權。該處房屋是徐靈出資購買,銀行貸款也系徐靈歸還,故張賀無權要求取得系爭房屋的所有權。
一審法院認為,徐靈、張賀均系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居民,婚姻締結地為香港,不動產所在地為內地,共同經常居住地為內地。在二人無法協(xié)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情況下,張賀要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規(guī)定。一審法院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認定系爭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徐靈不服,向上海一中法院提起上訴。
因婚姻關系產生財產爭議適用經常居住地法律
上海一中法院二審認為:
首先,關于本案糾紛應適用的沖突規(guī)范。徐靈、張賀對系爭房屋權屬糾紛基于雙方的婚姻關系,具有明顯的人身屬性,故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關于夫妻財產關系準據(jù)法選擇的規(guī)定。
其次,關于本案所有權爭議所涉實體法律的選擇適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相關規(guī)定,“雙方沒有協(xié)議選擇共同適用的法律,應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本案中,徐靈、張賀于1987年在香港地區(qū)登記結婚,且此前長期居住于香港地區(qū),故雙方的共同經常居所地應認定為香港地區(qū)。即使婚后兩人長期異地生活,無共同的經常居所地,也應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即香港法律。
綜上,上海一中法院依據(jù)已查明的《香港法例》第182章《已婚者地位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就張賀與徐靈關于涉案房屋產權的歸屬,適用夫妻分別財產制。因系爭房屋登記于徐靈名下,應認定為徐靈所有,遂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二審改判駁回張賀的訴訟請求。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第二十四條
夫妻財產關系,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
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參照適用本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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