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觀點:丈夫強奸妻子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20號:白俊峰強奸案
被告人白俊峰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主要理由是:
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構成強奸罪的必備法律要件。雖然婚內夫妻兩人性行為未必都是妻子同意,但這與構成強奸罪的違背婦女意志強行性交卻有本質的不同。根據婚姻法的規(guī)定,合法的婚姻,產生夫妻之間特定的人身和財產關系。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間對等人身權利和義務的基本內容,雙方自愿登記結婚,就是對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諾。因此,從法律上講,合法的夫妻之間不存在丈夫對妻子性權利自由的侵犯。相反,如果妻子同意與丈夫以外的男子發(fā)生性關系卻構成對合法婚姻的侵犯。所以,如果在合法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丈夫不顧妻子反對、甚至采用暴力與妻子強行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不屬刑法意義上的違背婦女意志與婦女進行性行為,不能構成強奸罪。同理,如果是非法婚姻關系或者己經進入離婚訴訟程序,婚姻關系實際已處于不確定甲,丈夫違背妻子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從刑法理論上講是可以構成強奸罪的。但是,實踐中認定此類強奸罪,與普通強奸案件有很大不同,應當特別慎重。
2、觀點:丈夫可否成為強奸罪的主體?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51號: 王衛(wèi)明強奸案
我們認為,夫妻之間既已結婚,即相互承諾共同生活,有同居的義務。這雖未見諸法律明確規(guī)定或者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但已深深植根于人們的倫理觀念之中,不需要法律明文規(guī)定。只要夫妻正?;橐鲫P系存續(xù),即足以阻卻婚內強奸行為成立犯罪,這也是司法實踐中一般不能將婚內強奸行為作為強奸罪處理的原因。因此,在一般情況下,丈夫不能成為強奸罪的主體。
但是,夫妻同居義務是從自愿結婚行為推定出來的倫理義務,不是法律規(guī)定的強制性義務。因此,不區(qū)別具體情況,對于所有的婚內強奸行為一概不以犯罪論處也是不科學的。例如在婚姻關系非正常存續(xù)期間,如離婚訴訟期間,婚姻關系已進入法定的解除程序,雖然婚姻關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對性行為是一種同意的承諾,也就沒有理由從婚姻關系出發(fā)否定強奸罪的成立。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王衛(wèi)明兩次主動向法院訴請離婚,希望解除婚姻關系,一審法院已判決準予被告人王衛(wèi)明與錢某離婚,且雙方當事人對離婚均無爭議,只是離婚判決書尚未生效。此期間,被告人王衛(wèi)明與錢某之間的婚姻關系在王衛(wèi)明主觀意識中實質已經消失。因為是被告人主動提出離婚,法院判決離婚后其也未反悔提出上訴,其與錢某已屬非正常的婚姻關系。也就是說,因被告人王衛(wèi)明的行為,雙方已不再承諾履行夫妻間同居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王衛(wèi)明在這一特殊時期內,違背錢某的意志,采用扭、抓、咬等暴力手段,強行與錢某發(fā)生性行為,嚴重侵犯了錢某的人身權利和性權利,其行為符合強奸罪的主觀和客觀特征,構成強奸罪。
3、觀點:如何認定(強奸)共同犯罪的中止?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128號:張燁等強奸、強制猥褻婦女案
犯罪中止必須是主客觀的統(tǒng)一,主觀上行為人必須自動徹底地放棄了犯罪意圖,客觀上行為人必須放棄了犯罪行為或有效地防止了結果的發(fā)生。
由于共同犯罪的各個行為之間相互聯(lián)結,相互補充、利用,形成有機整體,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著整體上的因果關系,因此,各犯罪人不僅要對本人行為負責,還要對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為負責。故一般情況下,共同犯罪的中止要求在放棄本人的犯罪行為時,還必須有效地制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防止犯罪結果的發(fā)生。易言之,在共同犯罪的場合,犯罪一經著手,單個的共同犯罪人,僅是消極地自動放棄個人的實行行為,但沒有積極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并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結果的發(fā)生,對共同犯罪結果并不斷絕因果關系,就不能構成中止犯,也不能免除其對共同犯罪結果的責任。
4、觀點:行為人既實施了強奸婦女的行為又實施了奸淫幼女的行為應如何定罪?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184號: 謝茂強等強奸、奸淫幼女案
被告人謝茂強、黃冬冬以奸淫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誘騙、毆打、威脅等手段多次實施了奸淫幼女和少女的行為,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奸淫幼女和強奸的犯罪特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guī)定》,本應分別認定其行為構成奸淫幼女罪和強奸罪。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6日公布的《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款“對于行為人既實施了強奸婦女行為又實施了奸淫幼女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以強奸罪從重處罰”的規(guī)定,對本案被告人謝茂強、黃冬冬的行為又只能定強奸罪。本案一審時,《解釋》已經生效,故一審法院將謝茂強、黃冬冬的行為認定為奸淫幼女罪和強奸罪是不妥的,二審法院改判謝茂強、黃冬冬犯強奸罪是正確的。需要指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2年3月又通過了《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該《補充規(guī)定》對《罪名規(guī)定(一)》有所修改,其中之一是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罪名。也就是說,無論是強奸婦女,還是奸淫幼女,今后應適用統(tǒng)一的強奸罪罪名。
5、觀點:如何理解強奸“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228號:曹占寶強奸案
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曾規(guī)定強奸、奸淫幼女“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何為“致人重傷、死亡”,何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曾明確解釋:“強奸致人重傷、死亡是指強奸、奸淫幼女導致被害人性器官嚴重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傷害,甚至當場死亡或者經治療無效死亡的。因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屬于情節(jié)節(jié)特別嚴重之一”。1997年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對此細化規(guī)定為強奸、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五)致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可見,現行刑法關于強奸罪的修改,吸收、采納了《解答》的有關規(guī)定。追溯上述立法精神來看,就本案而言,因被告人曹占寶的強奸行為所導致的被害人服毒自殺身亡的后果,雖不屬于“強奸致被害人死亡”,但卻屬于因強奸“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因此,本案應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曹占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需要指出的是,所謂因強奸“造成其他嚴重后果”,除包括因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殺或者精神失常這兩種常見的情形外,還應包括因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懷孕分娩或墮胎等其他嚴重危害被害婦女或幼女身心健康的嚴重后果。
6、觀點:與未滿刑事責任年齡的人輪流強奸同一幼女是否成立輪奸?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280號:李堯強奸案
所謂輪奸,是指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于共同認識,在一段時間內,先后連續(xù)、輪流地對同一名婦女(或幼女)實施奸淫的行為。輪奸作為強奸罪中的一種情形,其認定關鍵,首先是看兩個以上的行為人是否具有在同一段時間內,對同一婦女(或幼女),先后連續(xù)、輪流地實施了奸淫行為,并不要求實施輪奸的人之間必須構成強奸共同犯罪。換言之,輪奸僅是一項共同的事實行為,只要行為人具有奸淫的共同認識,并在共同認識的支配下實施了輪流奸淫行為即可,而與是否符合共同犯罪并無必然關系。實踐中,輪奸人之間通常表現為構成強奸共同犯罪,但也不排除不構成強奸共同犯罪的特殊情形,例如本案即是。
本案中,雖然另一參與輪奸人,因不滿14周歲,被排除在犯罪主體之外,二人之間不構成強奸共同犯罪(共同實行犯)。但對本案被告人而言,其具有伙同他人在同一段時間內,對同一幼女,先后連續(xù)、輪流地實施奸淫行為的認識和共同行為,因此,仍應認定其具備了輪奸這一事實情節(jié)。換一角度說,申某某對王某實施奸淫行為時雖不滿14周歲,依法不負刑事責任,但不能因此否認其奸淫行為的存在。相反,被告人李堯與申某某對同一幼女輪流實施了奸淫行為,卻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因此,即使申某某不負刑事責任,亦應認定李堯的行為構成強奸罪,且屬于“輪奸”。
7、觀點:輪奸案件中一人強奸既遂一人未遂的應如何處理?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281號:唐勝海、楊勇強奸案
輪奸案件中,輪奸情節(jié)本身沒有獨立的既未遂問題,只有強奸罪的既未遂問題。
輪奸是指兩個以上男子出于共同的奸淫認識,在同一段時間內,先后對同一婦女(或幼女)輪流實施奸淫的行為。輪奸作為強奸罪加重處罰的法定情形,它解決的僅是對行為人所要適用的法定刑檔次和刑罰輕重問題。各行為人只要實施了輪奸行為,就應當對其適用相應的法定刑,反之,如行為人未實施輪奸行為,則不具有該加重處罰情形。至于輪奸中各行為人是否奸淫得逞的具體情形,包括均得逞、因意志以外原因均未得逞或者一人以上得逞、一人以上未得逞的,則屬于強奸罪既遂或未遂所要解決的問題。
這是因為,首先,所謂未遂,僅是犯罪的一種未完成形態(tài)而已,輪奸并非獨立一罪,只是強奸罪的一種情形。因此,輪奸本身并沒有獨立的既未遂問題,只有強奸罪的既未遂問題。認為輪奸也有既未遂的觀點,是把認定輪奸這一強奸罪的加重處罰情形與認定強奸罪既未遂形態(tài)相混淆了,是不可取的。其次,如根據輪奸也有既未遂的觀點,對輪奸中一人以上奸淫得逞、一人以上奸淫未得逞的情形,是對全案以輪奸未遂定,還是僅對奸淫未得逞的個人以輪奸未遂定,勢必難以作出合理的回答。如果說全案應定輪奸未遂罪,那么,無疑會輕縱已奸淫既遂的其他輪奸人;反之,如果說僅對奸淫未遂的被告人定輪奸未遂罪,而對其他被告人仍以輪奸既遂定,那么,輪奸到底是既遂還是未遂,勢必難以自圓其說。
我們認為,對輪奸中一人以上強奸既遂,一人以上未遂的情形,由于各行為人均實施了輪奸行為,故首先應對各被告人以強奸罪定罪并按輪奸情節(jié)予以處罰。其次,由于輪奸是基于共同奸淫認識的共同實行行為,按照強奸罪中認定既未遂的一般原理,即只要實行犯強奸既遂的,對其他共犯,無論其為幫助犯、教唆犯、組織犯還是共同實行犯,都應按強奸罪既遂論。
8、觀點:通奸后幫助他人強奸是否構成共犯?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395號: 滕開林、董洪元強奸案
被告人董洪元與被告人滕開林事前有關于滕開林強奸王某的共同預謀,且其行為均在預謀范圍之內。滕開林告訴董洪元,兒媳王某同他人有不正當兩性關系,而自己多次想與她發(fā)生性關系均遭拒絕,但是“只要是外人,都肯發(fā)生性關系”,并唆使董洪元與王某發(fā)生性關系。董洪元遂答應去試試看。這時滕開林又講自己到時去現場捉奸,然后迫使王某同意與其發(fā)生性關系...
...董洪元與王某發(fā)生性關系,沒有違背王某的意志,但是其通奸行為是后來強奸行為的鋪墊,為滕開林隨后的強奸行為創(chuàng)造了方便條件,成了滕開林強奸被害人王某的借口。從整體來看,董洪元先期通奸行為為滕開林后期強奸行為提供了幫助,董洪元與滕開林在共同預謀的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聯(lián)系,形成一個統(tǒng)一的犯罪活動整體。其中,滕開林迫使王某與自己發(fā)生性關系,是強奸罪的實行犯,而董洪元是強奸犯罪的幫助犯。
9、觀點:如何把握強奸案件“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396號: 陳某強奸案
強奸案件的證據具有特殊性,即直接證明強奸行為是否成立的直接證據往往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陳述。在這種“一對一”的情況下,簡單地采信被害人陳述或被告人供述都是不正確的。
通過以下幾種方法進行比較分析,可以確定被害人陳述的證明力。(1)將被害人陳述與被告人供述進行比較分析,發(fā)現兩者之間相互矛盾。(2)分析被害人陳述本身的內容。對被害人陳述證明力的分析,應當結合案發(fā)的時間、地點、條件、環(huán)境,注重對細節(jié)的分析,看細節(jié)能否陳述清楚,是否符合邏輯,前后是否存在矛盾之處。通常根據記憶規(guī)律,離案發(fā)時間越近的陳述,記憶應該越清晰,真實性也就越強。(3)分析間接證據對被害人陳述的印證力。本案間接證據不能證明被害人裙子被被告人強行拉壞;也不能必然證明被害人身上的輕微傷痕,系被告人暴力行為所致。因此,本案間接證據雖然客觀真實,但在證明方向上卻不是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維性的特點。(4)分析被告人供述并將被告人供述與間接證據進行比較分析。被告人對于整個事件的前后過程,在細節(jié)問題上,供述始終一致,沒有出現反復。部分細節(jié)也有相關的間接證據印證。這對全面分析事實有較大的參考價值。據此可以認定被告人供述的證明力高于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的陳述不足完全采信。
本案最終判決上訴人陳某無罪。
10、觀點:強迫他人性交、猥褻供其觀看的行為如何定性?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485號: 譚榮財、羅進東強奸、搶劫、盜竊案
行為人雖然沒有親自實施強奸、猥褻婦女的行為,但其強迫他人實施上述行為的,其屬于間接實行犯,應當按照實行正犯來處理。
一般情況下,強奸罪或強制猥褻婦女罪的行為人為滿足性欲、追求性刺激,均親自直接實施強奸或猥褻行為,但在特殊情況下,行為人不必直接實施實行行為,而讓其他人代為實施強奸或猥褻行為,亦能達到宣泄性欲,或者追求其他目的的效果,如打擊報復、羞辱被害人等。這種情況下,未直接實施實行行為的行為人實際上是利用其他人作為犯罪工具,其雖然沒有親自直接實施強奸、猥褻行為,但行為人本人仍然構成間接實行犯,應當按照實行正犯來處理。
本案被告人譚榮財、羅進東為追求精神刺激,用暴力脅迫的方式,利用蒙某某作為犯罪工具,強迫蒙某某與瞿某某先后發(fā)生性交行為和猥褻行為供其觀看,其雖然沒有親自實施強奸、猥褻瞿某某的行為,但其強迫蒙某某實施上述犯罪行為,實際是將無犯罪意圖的蒙某某作為犯罪工具實施了其本人意欲實施的犯罪行為,因此,對二人應當按實行正犯來處理。
11、觀點:如何認定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514號: 陸振泉強奸案
(二)本案被害人是在被強奸后溺水而亡,其死亡與強奸行為間不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不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情形。
“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死亡”只包含兩種情形:一種是指行為人采取的暴力、脅迫等方法行為,直接導致了被害人重傷或死亡,如通過勒脖子的方法強奸,致使被害人因窒息而死亡,或者以毆打的方法強奸,致使被害人身體嚴重受損而死亡等;另一種是指行為人的性交行為即目的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如強奸直接導致被害人性器官受損、死亡等。也就是說,被害人的傷亡結果必須是行為人在強奸過程中使用的方法行為或目的行為直接造成。如果被害人的重傷、死亡結果系強奸行為間接導致或者有其他因素的介入,一般不能認定為“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死亡”,如被害人被強奸后因無法釋懷而精神失?;虿荒艹惺芩苏`解、嘲笑等原因而自殘、自殺,與行為人的強奸行為間不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故不能認定為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死亡。對此,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條指出,強奸“致人重傷、死亡”,是指因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導致被害人性器官嚴重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傷害,甚至當場死亡或者經治療無效死亡。本案現有證據只能證明,被害人是在被陸振泉強奸結束后,落入水中溺水而死,至于其是在被強奸后由被告人故意踢入河中殺死還是在強奸行為中直接因被告人的方法行為或目的行為直接導致,缺乏足夠證據,因此,不能認定為屬于“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情形。
(三)本案被告人的強奸行為是導致被害人溺水死亡的原因之一,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強奸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的情形。
...,無論被害人溺水死亡的原因為何,但不可否認的是,被害人的死亡結果與被告人的強奸行為間存在著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因此,本案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五)項后半部分規(guī)定的“強奸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應認定為強奸罪的加重處罰情節(jié)。
12、觀點:欠缺犯意聯(lián)絡和協(xié)同行為的同時犯罪,不能認定為共同犯罪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658號: 劉正波、劉海平強奸案
被告人劉海平與劉正波欠缺犯意聯(lián)絡和協(xié)同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
實踐中對其同犯罪故意的認定需要關注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共同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二是共同犯罪人之間的犯意聯(lián)絡。具體言之,共同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是指各行為人對本人和他人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為所具有的社會危害性的認識。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即各行為人在認識到共同犯罪社會危害性的基礎上決意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希望或者放任共同犯罪危害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而共同犯罪的犯意聯(lián)絡則是指各行為人關于相互協(xié)同實施特定犯罪行為的意思溝通。這種意思溝通可以采用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進行,其實質上是指各行為人共同實施特定犯罪行為的“合意”。共同犯罪行為人必須對共同犯罪具有故意但如果各行為人之間欠缺相互協(xié)同實施特定犯罪行為的意思溝通,則不構成共同犯罪,只不過是同時犯作為單獨犯只對自己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承擔責任。
13、觀點:關于(強奸罪中)瑕疵證據的采信與排除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763號: 王維喜強奸案
(一)對被害人孫某內褲的收集、復制、保管工作均不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導致該內褲來源存疑,且有關辦案人員無法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因此孫某的內褲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本案中,對被害人孫某內褲的收集、復制、保管工作存在多處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地方,具體體現在:一是偵查人員在提取內褲時沒有制作提取筆錄,或者通過扣押物品清單客觀記錄提取情況,導致有關內褲來源的證據不充分。二是根據《死刑證據規(guī)定》第八條的規(guī)定,“據以定案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或者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保管、處理或者依法應當返還時,才可以拍攝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或者復制品”。起訴書的證據目錄雖然記載提取了被害人孫某的內褲,但未將該內褲隨案移送??紤]到該物證的特殊性且所附生物檢材易污染需要特殊條件保存,可采用照片形式對該內褲予以復制移送,但相關機關均未做此項工作。三是法律規(guī)定對證據的原物、原件要妥善保管,不得損毀、丟失或者擅自處理。由于該起犯罪久未偵破,其間辦案人員更換,加之移交、登記、保管等環(huán)節(jié)存在疏漏,被害人孫某的內褲已遺失,導致出現疑問后相關復核工作無法進行。
..被害人孫某的內褲來源存疑問題無法解決,根據《死刑證據規(guī)定》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被害人孫某的內褲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14、觀點:共謀輪奸,一人得逞,未得逞的人是否構成強奸既遂?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790號: 張甲、張乙強奸案
(一)共同輪奸犯罪案件中,其中某行為人的強奸行為是否得逞,不影響對各行為人具有輪奸情節(jié)的認定
我們認為,輪奸系情節(jié)加重犯,而非結果加重犯。二名以上行為人只要基于共同的強奸故意,在同一段時間先后對同一被害人實施強奸行為的,就應當依法認定為具有輪奸情節(jié):各行為人的強奸行為是否得逞,并不影響對各行為人具有輪奸情節(jié)的認定。本案中,被告人張甲和張乙二人達成強奸被害人楊某的通謀,并對被害人楊某輪流實施強奸行為,雖然張乙的行為未得逞,但并不影響對二被告人具有輪奸情節(jié)的認定。
(二)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強奸行為已得逞,未得逞的行為人亦應認定為強奸犯罪既遂
輪奸并非獨立的罪名,而是強奸罪的情節(jié)加重犯。該情節(jié)本身只有構成與不構成的問題,而不涉及犯罪既遂與未遂的停止形態(tài)問題。根據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體既遂”的基本原理,只要共同行為人中有一人的犯罪行為得逞,各共同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均應認定為犯罪既遂,部分行為人的強奸行為未得逞,不影響犯罪既遂的認定。當然,如果共同行為人的強奸行為均未得逞,則應當認定所有行為人的犯罪形態(tài)為未遂。
15、觀點:行為人實施強奸行為完畢離開現場后,其他幫助犯起意并對同一被害人實施輪奸行為的,能否認定該行為人構成輪奸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792號: 苑建民、李佳等綁架、強奸案
李佳提出其意欲對被害人許某實施強奸時,苑建民等人表示同意,并把其他兩位被害人叫離,為李佳強奸許某提供方便。從這個角度而言,苑建民等人對李佳實施強奸行為在主觀上明知且達成合意。然而,李佳此時并不知道苑建民、王連軍之后會對許某實施強奸,其在強奸行為實施完畢后即離開現場,其間沒有與苑建民、王連軍就分別實施強奸許某的行為進行意思溝通。苑建民、王連軍的強奸故意是李佳離開現場后形成的,其對同一被害人許某實施的強奸行為,李佳并不知情。因此,李佳沒有與他人實施輪奸的共同故意,僅需對自己實施的強奸行為負責。
16、觀點:為搶劫、強奸同一被害人,穿插實施多種多次暴力犯罪行為,致使被害人跳樓逃離過程中造成重傷以上后果的,如何定罪量刑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814號: 劉某搶劫、強奸案
在搶劫、強奸等暴力犯罪中,行為人實施的暴力行為通常會引起被害人的反抗或者逃離行為。本案中,被害人唐某作為一名女性,獨自面對身體素質遠強于自己的劉某,在劉某不停地穿插對其實施一系列毆打、強奸等暴力行為的情況下,其跳樓逃離的行為符合常識、常情。我們認為,唐某在劉某已將房門反鎖的情況下為躲避侵害只有跳樓逃跑一條途徑。換言之,在此情況下,劉某的暴力侵害行為與唐某的介入行為(跳樓逃離行為)之間存在必然關聯(lián)性,由此造成的被害人重傷后果與劉某的暴力行為之間存在必然、直接的聯(lián)系,劉某的暴力行為能夠合乎規(guī)律地引發(fā)唐某的跳樓逃跑行為,唐某的跳樓逃離行為未中斷劉某的暴力行為與唐某重傷后果之間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因此,劉某應當對唐某逃離過程中造成的重傷結果承擔刑事責任。
17、觀點:被害人因躲避強奸在逃離過程中失足落水,行為人未實施救助,導致被害人溺水死亡的事實是認定為強奸罪的加重情節(jié)還是單獨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834號:韋風強奸、故意殺人案
以犯罪構成標準來認定罪數形態(tài)是我國刑法理論界的通說觀點,也是實務界的通行做法。行為符合一個犯罪構成的,成立一罪;行為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成立數罪。基于這一原則,結合本案事實,我們認為,本案被告人韋風的行為具備強奸罪和故意殺人罪兩個罪的構成要件,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18、觀點:奸淫幼女案件中如何判斷行為人“應當知道”被害人系幼女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978號:何某強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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