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qū)人民法院調解了一起鄰里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該糾紛的兩位當事人是十幾年的老鄰居,2015年年初,老張因為兒子要買車向老王借了5萬元,老張在借條中寫明“今向老王借到5萬元,一年歸還,利息兩分”。
一年過去后,老張找到老王,交給他借款本金5萬元,以及“一年的兩分利息”,即1000元。對此,老王并不認可,拿出借條說:“是說月息兩分,一共1.2萬元利息,大家是鄰居,你嫌利息高后悔了,少給點都好商量,但把這說成是一年利息兩分,也太過分,不講誠信了?!笨衫蠌埐贿@么認為,他覺得當時利息本來就是說好的一年兩分。就為這利息,老王把老張告上了法院。
法院接到這個案子后,組織了二人調解。最終,老張按照“年息6分”的比例向老王支付了3000元利息。
對于該案,法官庭后表示,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之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雙方的借條僅約定“利息兩分”,但未約定該利息標準的計算期限,屬于約定不明,依法應視為不支付利息。法院認為,這種情況下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較為適宜。最后,雙方達成了如上一致意見。
針對此類案件,法官建議大家在借條中寫明利息標準,同時建議表述利息計算標準時采用百分比方式,不建議使用“分”“厘”“角”等容易產生歧義的表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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