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一批)的決定》)(決定全文)。據(jù)了解,《決定》于2014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9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1月19日起施行。
為適應形勢發(fā)展變化,保證國家法律統(tǒng)一正確適用,根據(jù)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最高人民法院對單獨發(fā)布的有關刑事訴訟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進行了清理,決定廢止11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廢止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從《決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但過去依據(jù)或參照這些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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