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暑假期間,李某邀請王某等4位高中同學到郊外一水庫游玩,5人登上水庫的一艘木筏,因重力不平衡木筏發(fā)生側翻,5人落水后有4人幸免遇難,王某溺水死亡。王某的父母將李某等4人告上法庭,要求他們承擔王某死亡的賠償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李某等4人連帶承擔王某死亡損失80%的責任,原告自行承擔20%的責任。
結伴外出游玩是自發(fā)組織的活動,游玩中發(fā)生傷亡事件,如何判定各方的責任呢?
首先,對傷害事件要分清是意外事件還是過錯事件。意外事件是由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過錯事件是由于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所引起。該案中5人結伴到水庫里劃木筏游玩,對水庫的危險性應有識別力,并應采取安全措施。可是,5人對自己行為的危險性沒有預見,也沒有采取措施防范危險的發(fā)生,違反了自身的安全注意義務,對該事故的發(fā)生均存在過錯。因而,王某溺水死亡不屬于意外事件,而是一起過錯事件。
其次,過錯事件中的人身損害賠償一般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有過錯則承擔責任。該案中5人的行為共同導致了事故的發(fā)生,在事故中起同等作用。我國侵權責任法第10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shù)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14條規(guī)定:“連帶責任人根據(jù)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shù)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該案中,包括受害人王某在內的5人在主觀上對事故的發(fā)生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均具有主觀過錯,在客觀行為上,5人在木筏上共同嬉戲導致事故的發(fā)生,在沒有證據(jù)證明責任大小的情況下,應認定為5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事故的作用相等,構成共同侵權,應均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作者單位:江西省信豐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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