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職工張先生和李女士二人因為工作關系發(fā)生矛盾,張先生為此對李女士懷恨在心。前不久,在微信朋友圈中多次指名道姓辱罵李女士,并公布李女士的相關信息,雖然經過李女士多次勸導,但張先生一直沒有停止,因為朋友圈中很多都是同事,此事在單位也吵得沸沸揚揚,讓李女士精神處于抑郁狀態(tài),導致她無法正常生活和工作。李女士問,張先生的這種行為是否已經侵犯了她的名譽權?
說法
“通過李女士的表述可以看出,張先生的行為已經侵犯了李女士的名譽權?!薄睹穹ㄍ▌t》規(guī)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侵害他人名譽權。
從法律上來看,職工張先生的行為符合侵犯名譽權的四個構成要件:其一,李女士因為張先生的辱罵行為名譽已經受到損害,導致目前無法正常生活和工作;其二,張先生通過微信朋友圈信息傳播的方式肆意報復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其三,李女士受到的損害,與張先生的違法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其四,張先生主觀上具有過錯,系因雙方工作糾紛而懷恨在心的報復心態(tài),明知微信圈在信息傳播和交流方面具有快捷、便利、覆蓋面廣的特點,極易造成貶損李女士的名譽,卻一直放任該結果的發(fā)生,表明其具有主觀上的故意。因此,職工張先生的行為屬于侵犯他人名譽權行為,李女士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甚至要求賠償損失。
法條鏈接
《民法通則》第101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最高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規(guī)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侵害他人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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