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7月29日,謝某駕駛轎車在某高速公路追尾撞上同車道內(nèi)王某貨車,造成謝某及乘客劉某等3人當場死亡,另一名乘客受傷。經(jīng)交管部門認定,謝某超速行駛導致追尾,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貨車機件不符合技術(shù)標準且超載,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乘車人不負事故責任。
事后,劉某家屬找到貨車司機王某和貨車的承保公司索賠均遭拒絕。保險公司認為,王某駕駛的貨車不是引起事故發(fā)生的必要條件,該車的行為與事故的發(fā)生和損害結(jié)果沒有因果關系,交管部門認定王某承擔次要責任是錯誤的,在貨車無責的前提下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為此,劉某的家屬將王某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索要賠償。江西省于都縣人民法院審理后,判令保險公司分別在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2.75萬元和5萬元,王某賠償6萬余元。
法官說法
法官庭后解釋稱,本案中,王某駕駛反光標識部分脫落的貨車在夜間行駛且超載,應認定王某之駕駛行為是導致事故追尾發(fā)生的原因之一,且保險公司并未提供新的證據(jù)予以推翻該事故責任認定,故法院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效力應予采信,并作為本案認定事實及劃分責任的依據(jù)。根據(jù)王某與保險公司之保險合同約定,結(jié)合原告的損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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