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2004年3月19日,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與被告某房地產(chǎn)公司簽訂《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約定:原告承包被告的職工宿舍樓工程,承包范圍是全部土建工程(不包括鋁合金門窗及木門窗工程);工期自2004年3月25至2006年5月10日竣工驗收止;工程進度達到50%以前,按每月完成工程量付(收)進度款,當工程進度累計超過50%時,每次按當月完成工程量的50%付(收)款;延期竣工的,每逾期1天,由原告按工程造價付給被告每日萬分之三的罰金;被告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或逾期組織竣工驗收,從逾期次日起,由被告向原告按照拖欠數(shù)額每日萬分之三支付違約金。
2006年4月30日,涉案工程通過竣工驗收。
2006年5月20日,原告編制出《工程結算書》,被告于2006年6月20日予以確認。根據(jù)《工程結算書》,涉案工程造價為8945400.30元。
被告于2004年3月30日向原告支付50萬元。
從2004年8月10日至2005年10月7日,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400988.30元。
涉案工程施工期間,被告共支出水電費29812.30元。
2006年8月7日,原告向被告發(fā)函,要求償還拖欠的工程款100多萬元。
2006年9月10日,被告向原告復函,稱短期之內沒法償還所欠的工程結算款。后原告多次與被告協(xié)商付款事宜,被告均以資金緊張為由予以拒絕。
為此,原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1.被告即時支付工程余款并按照每日萬分之三的標準,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自2006年9月10日起至付清工程款日止的違約金2.判決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分析:
本案雙方對于欠款的數(shù)額爭議不大,焦點是工程余款何時支付雙方?jīng)]有明確約定,被告認為不應付違約金。原告作出的付款期限的安排,被告沒有理由在該期限內支付工程余款。原告認為在2006年9月10日被告已經(jīng)明確表示在短期內無法償還余款,此時被告已構成違約,從此時間開始計算違約金合理合法,應予以支持。法院最終支持了原告的兩項訴訟請求。
關于被告對于違約金的抗辯是否成立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工程款應以工程是否交付為區(qū)分,規(guī)定了工程實際交付之日為應付款時間。本案中,涉案工程于2006年4月30日已通過驗收并交付與被告。2006年5月20日,原告編制出《工程結算書》,被告于2006年6月20日予以確認,并且又給了被告合理的還款時間,被告沒有償還欠款就構成了違約,原告的主張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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