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與韓國人結婚的中國人(以下簡稱中國當事人),在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未婚公證之后持經公證的材料到外交部(領事司)申請認證。
1.中國當事人持經中國外交部公證的未婚公證書,到韓國駐華使館辦理領事確認。
申請未婚公證書領事確認時應準備的材料:
-未婚公證領事確認申請書(再接收時:附申核結果書)
-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戶口底卡或微機卡
-未婚公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結婚狀況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
·離婚者: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離婚判決,民事調解書原件及復印件
·喪偶者:死亡醫(yī)學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
2.韓國當事人未婚公證書確認(韓國外交通商部領事確認和中國駐韓國使館)
中國當事人將經中國外交部認證及韓國駐華使館(領事部)領事確認的未婚公證書寄給與其結婚的韓國人(以下簡稱韓國當事人)。
韓國當事人持本人的婚姻狀況證書(戶籍謄本)和中國當事人的未婚公證書到韓國外交通商部(領事科)申請領事確認。
韓國當事人將經韓國外交通商部領事確認的本人的婚姻狀況證書遞交到中國駐韓國使館辦理認證。
申請韓國外交通商部(領事科)領事確認時應準備的材料:
-中國當事人未婚公證書原本(得到中國外交部及韓國駐華使館領事確認的)
-韓國當事人戶口原本(需公證)
-中國當事人戶口簿及居民證復印本
申請中國駐韓使館辦理認證時應準備的材料:
-中國當事人未婚公證書原本(得到中國外交部及韓國駐華使館領事確認的)
-韓國外交通商部領事確認的韓國當事人戶口原本
-出入境實施證明原本或出入境確認蓋章的護照
-住民登陸證復印本
3.中國當事人進行結婚登記,結婚公證領事確認(中國外交部及韓國駐華使館)
韓國當事人持經韓國外交通商部領事確認的本人的婚姻狀況證書前往中國,到中國當事人戶口所在地辦理結婚登記(辦理結婚登記時,中國人的戶口本上須注明與韓國人結婚之事實)。
婚姻雙方當事人將在中國當事人所在地公證處辦理的結婚公證書遞交到中國外交部申請認證。
中國(或韓國)當事人持經中國外交部認證的結婚公證書到韓國駐華使館申請領事確認。
在中國進行結婚登記時應準備的材料:
-中國人: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健康證明
-韓國人:護照,戶籍謄本公證書,外國人居留證或身份證明,健康證明
申請結婚公證書領事確認時應準備的材料:
-結婚公證領事確認申請書
-結婚經過書
-結婚公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未婚公證書復印件(經我使館領事確認的)
-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應記載有結婚事實)
-身份證復印件
4.韓國當事人進行結婚登記(韓國戶籍官署)
中國當事人將經中國外交部認證和韓國駐華使館(領事部)領事確認的結婚公證書寄給韓國當事人。
韓國當事人將上述結婚公證書遞交到韓國的戶籍官署,申報與中國結婚之事實。
到韓國的戶籍官署進行結婚登記時應準備的材料:
-結婚公證書原本
-未婚公證書原本
-中國當事人親戚公證
5.中國當事人申請簽證(韓國駐華使館)
韓國當事人在韓國辦理完婚姻申報之后,將記載有與中國人結婚之事實的戶籍本及邀請函件等申請簽證所需材料寄給中當事人。
中國當事人向韓國駐華使館申請以結婚同居為目的短期簽證。
中國當事人持上述簽證進入韓國,并在入境之日起90天內前往居住地管轄的出入境管理事務所辦理延期停留期及外國人登錄手續(xù)。
申請以結婚同居為目的短期簽證時應準備的材料:
-簽證申請書
-簽證申請附加材料
-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身份證復印件
-未婚/公證書復印件(經我使館領事確認的)
-中國人的護照
-出入境紀錄證明(法務部)
-戶籍藤本(戶籍官署)
-國際電話通話單或韓國人本人名載電話的加入證明書(簽發(fā)機關公章/記載加入者名字)
-邀請事由書(邀請人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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