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上學能得到學籍,江某一紙訴狀將被告徐某告到了法庭,要求將女兒的撫養(yǎng)權判給自己。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審結此案,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1999年,年僅15歲的江某在溫州打工時與徐某相識,不久進入熱戀期,但由于江某未到法定婚齡而無法與徐某辦理結婚手續(xù)。同居期間,江某于2002年10月20日生下了一個女兒,并將女兒的戶籍登記在徐某的戶籍上。江某后終因年少不諳世事,經(jīng)常與徐某因家庭生活瑣事發(fā)生爭吵,最終導致感情破裂而分手。自2005年分居開始,被告徐某便不愿撫養(yǎng)女兒,原告江某無奈只得將女兒帶在自己身邊生活八年之久,其間被告從未負擔女兒的生活費用。
隨著時間的流逝,女兒到了上學的年齡,原告便到被告家要求被告拿出戶口簿給女兒上學報名,可被告家就是不愿意。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仍就不愿意提供幫助。如今女兒在無學籍的情況下已讀到小學四年級,眼看著就要小學畢業(yè)了,如果沒有學籍將無法升入初中。為了維護女兒的受教育權,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將撫養(yǎng)權判給自己,以解決女兒學籍問題。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在沒有登記結婚即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系同居關系。原、被告雙方同居期間于2002年10月20日生女兒,因女兒自2005年起一直由原告撫養(yǎng),且女兒當庭表示愿意和原告共同生活,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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