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擔保責任按照現行法律規(guī)定,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一般擔保是指在債務人通過訴訟仍不能承擔債務時,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連帶擔保責任是指,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債務人和擔保人任何一方承擔責任,不受債務人有無能力的限制。
無論是一般擔保責任還是連帶擔保責任,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進行等額的追償來彌補自己的損失。
按照《擔保法》第30條的規(guī)定,“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這種情況下,擔保合同無效,并且擔保人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在一般情況下,擔保需要簽訂書面的保證合同,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擔保在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仍然可能產生擔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擔保條款,或者合同的落款處有擔保人的簽字納印等等,或者其他的擔保人認可的書面方式。
擔保合同的主要內容如果有缺失,一般不會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但是如果法律要件缺失,可能會產生一定的影響,比如提供不動產抵押的情況,需要簽訂書面的擔保合同,并且要在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否則該抵押擔保依法不產生物的擔保的效力。
擔保期限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guī)定為6個月,約定不明的擔保期限為2年,擔保期限屆滿后擔保人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如果主債權發(fā)生轉移,擔保人原來的擔保范圍內繼續(xù)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有約定,依照約定。
如果主債務發(fā)生轉移,由于擔保責任主要是基于一種信任關系,必須要經過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
按照擔保法的規(guī)定,以下情況保證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周鴻律師辦案心得:在辦案過程中要明確當事人的訴求,并搜集與訴求相關的證據,減少訴訟風險,同時要學會對立的看待問題,找出存在的瑕疵;同時,應著重收集與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收集相關的案例,開拓自己的思路,盡可能最大范圍的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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