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了工傷認定制度,工傷認定是工傷職工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條件。條例規(guī)定,申請認定工傷應當提交“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實踐中,“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被地方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是勞動合同,對于職工無法提供勞動合同的,工傷認定部門會要求職工到勞動仲裁部門確認勞動關系。實踐中,由于多數(shù)單位不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即使簽訂勞動合同,也不交付與職工,一旦發(fā)生工傷,職工仍然無法提供勞動合同。確認勞動關系又成了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
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民事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工傷職工的維權需要經歷下列程序和時間:
確認勞動關系從勞動仲裁立案到審理終結60天;
不服勞動仲裁裁決起訴期間15天;
法院一審審判期間6個月;
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期間15天;
二審審理期間3個月;
收到生效判決后,才可以申請認定工傷:
認定工傷時間60天;
不服工傷認定書申請復議期間60天;
行政復議期間60天;
不服工傷認定的行政訴訟一審期間6個月;
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間15天;
二審審理期間3個月;
工傷認定后申請勞動能力鑒定60天;
不服勞動能力鑒定,申請重新鑒定的15天;
重新鑒定時間60天;
仲裁裁決工傷待遇時間60天;
不服仲裁裁決的起訴期間15天;
一審審理期間6個月;
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期間15天;
二審審理期間3個月;
以上全部程序下來需3年零8個月的時間。雖然上列期間均為法律規(guī)定的最長時限,但實踐中普遍要超過上述時間,例如超審限、無法送達、二審法院向一審法院移送卷宗的時間等等,很多程序的實際期限要超過法定期限。從而導致工傷維權程序繁瑣,時間漫長、維權成本之高。這樣的程序設置導致許多工傷職工在發(fā)生工傷后放棄維權,或者放棄部分或者大部分權益而被迫接受調解。這樣的制度也縱容了許多無良企業(yè)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故意拖延時間。很多工傷職工因傷后支付醫(yī)療費已經家徒四壁,哪里有能力再去與企業(yè)較真維權!制度無疑讓工傷職工雪上加霜。
分析上述的時間漫長的法律程序,仲裁和訴訟程序是不可免的;問題出自工傷認定程序上,工傷認定程序所派生的時間竟然高達2年3個月零15天?!豆kU條例》的理想狀態(tài)是用人單位都能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一旦發(fā)生工傷,相關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社保部門在支出工傷保險基金之前,對職工的傷情是否屬于工傷,是否符合享受工傷保險的條件進行的審查,就是進行工傷認定。工傷認定程序,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下是有必要的,這關系到工傷保險基金的安全使用。在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理想狀態(tài)下,由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關待遇,面對職工的維權,用人單位一般不會為職工維權設置障礙,不會窮盡所有程序,職工維權時間不會太長。
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下,職工發(fā)生工傷仍然需要按照條例的規(guī)定申請認定工傷,這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來說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因為最終工傷保險基金不會支付這筆費用,也就不必要社保部門對是否屬于工傷進行認定,不必使職工白白在工傷認定上耗費2年3個月零15天的時間。對工傷職工來說,這是一件非常殘酷的事情。也是當前亟待解決的現(xiàn)實問題。
筆者認為,對于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工傷,無需進行工傷認定,直接由仲裁部門裁決勞動關系、認定工傷、并裁決工傷待遇。這么做,不會涉及工傷基金的安全,同時大大降低了工傷職工的維權成本,對工傷職工有百利而無一害!
我的建議是,將《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二款修改為:
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該職工無需申請工傷認定,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現(xiàn)實生活中,有太多的工傷職工或者家屬正在經歷著程序的煎熬,在漫長的等待,等待!法律制度不應當成為他們維權的障礙。
以上建議,請予考慮!
王獻鋒律師辦案心得:讓維權成為習慣 把護法作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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