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xiàn)代法治社會,政府的權力來源于人民,并受人民委托根據(jù)國家法律行使,最終目的應該是維護社會的秩序、公平與正義,讓生活在這個國家的人民有安全感和穩(wěn)定的發(fā)展預期。但反觀我國行政權力的運行,不乏完全偏離上述軌道的現(xiàn)象,特別是在征地拆遷領域。雖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筆者通過多年辦理征地拆遷案件的經(jīng)歷發(fā)現(xiàn),在土地領域,政府作為社會管理者卻同時又有自己的利益,即“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是發(fā)生權力異化的重要原因。
筆者通過一個典型的案例來說明以上問題:
湖南長沙某區(qū)某村的土地,因政府十幾年前就計劃征收出讓,所以提前停辦一切村民建房手續(xù),其中包括因村民的兒女長大結婚的正常分戶建房手續(xù)等。于是村民為了解決住房困難,便根據(jù)自己的需要在自留地上自行建房,此間當?shù)刂鞴懿块T的人員雖有過問,但只要得到村民給的好處便睜一眼閉一眼過去了。如今正式啟動征地拆遷,政府的政策是如果村民同意其單方面制定的補償方案,那么包括沒有批建手續(xù)的房屋都可以予以補償;如果村民有反對意見,不同意搬遷,政府部門就認定沒有批建手續(xù)的房屋屬于違法建筑,行使違建強拆權。
通過以上案例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如下行政權力的運行問題:
1.在集體土地被征收前十幾年就停辦建房手續(xù),又不給予替代政策滿足村民的正常合法的住房要求,這顯然侵害了村民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申請宅基地的權利;
2.村民陸陸續(xù)續(xù)長達十年無序建房行為,政府部門沒有制止和規(guī)范,明顯屬于行政不作為;
3.遇到征地拆遷,不問原因,只要村民反對拆遷補償,沒有批建手續(xù)的建筑一律按違建處罰,把責任完全推給村民,以此要挾村民簽字,這顯然是在濫用職權。
為什么出現(xiàn)以上問題,通過分析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政府無論停止批建手續(xù),還是用拆違威脅村民,究其根本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政府要降低征收土地的成本,從而獲取出讓土地利潤的最大化。我國施行多年的土地財政和配套的土地管理制度,使得政府成為一個饑渴的并且是唯一可以不斷從老百姓手里獲取土地然后出讓牟利的土地“販賣者”,既然是販賣就有一個成本與收益的關系——成本越低利潤越高。所以降低征地成本成為政府征地的最自然的“理性”選擇。如此一來,政府必然會調(diào)動自己的一切資源為這一目的服務。當然政府手里掌握的“行政權力”便是政府的最大資源,于是運用權力為降低征地成本服務便成為再自然不過的事情了。結果導致政府權力在土地管理領域的運用偏離了維護秩序、公平和正義的軌道,反而成為與民爭利的工具。所以筆者認為,我國土地領域之所以矛盾激烈,是由政府權力的錯位造成的。
因此,要想改變現(xiàn)在土地管理領域矛盾多發(fā)的局面,還是要使政府權力明確自己的定位,從土地販賣者的角色中退出,土地資源的買賣由市場主體按照市場規(guī)律進行,政府只負責監(jiān)管引導,維持市場秩序。這樣雖然可能會喪失一些效率,但市場會更加充滿活力,百姓的權利更能得到保障,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才有實現(xiàn)的可能,才更符合發(fā)展的本來目的。
李順華律師辦案心得:隨著城鎮(zhèn)化進程加快,征地拆遷維權案件迅速增多,表明百姓維權意識明顯增強。但很多拆遷戶維權悲劇的發(fā)生和利益的受損往往是由于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維權造成的。所以應當加大依法維權的宣傳力度,讓盡量多的拆遷戶認識到聘請專業(yè)維權律師的價值,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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