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謂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發(fā)卡行賬戶上已經沒有資金或者資金不足的情況下,根據發(fā)卡協議或者經銀行批準,允許其超過現有資金額度支取現金或者持卡消費的行為。透支實質上是銀行為客戶提供的短期信貸,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區(qū)別與其他金融憑證的最明顯特征。信用卡透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資信基礎上,因此,透支人僅限于合法持卡人,非合法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進行透支的,不能認定為信用卡透支。透支可以分為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認定
一、惡意透支的主體為“持卡人”。所謂“持卡人”,是指用合法的身份證明向銀行申辦并核準領取信用卡的人,即合法持卡人。如果行為人不是通過合法手段經過發(fā)卡行申領并經核準領取信用卡,而是通過偽造、騙領、撿拾、盜竊等手段獲取信用卡后再使用的,則不能成為惡意透支中的“持卡人”,這類持卡人如果利用手中的信用卡實施犯罪,造成了大量透支,實質上是刑法所規(guī)定的使用偽造卡、使用騙領卡、冒用他人卡、盜竊他人卡等行為,不應以惡意透支型詐騙論處。
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認定
二、惡意透支在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因過失而造成透支的,就不構成惡意透支。如果雖出于故意但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例如為了治病、救災等一時之急需,短期透支借用,事后積極設法歸還的,也不構成惡意透支。
三、惡意透支客觀上表現為:透支數額較大;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經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
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認定
四、惡意透支犯罪行為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而且侵犯了信用卡管理制度。惡意透支的對象為持卡人本人持有的信用卡,騙領的、偽造的、作廢的、拾到的或竊來的信用卡不是惡意透支的對象,而是詐騙或盜竊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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