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中辦、國辦印發(fā)《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針對目前涉案財物處置工作隨意性大,保管不規(guī)范、移送不順暢、信息不透明、處置不及時、救濟不到位等問題,提出相應解決措施。意見有十大亮點:
1、規(guī)范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程序
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養(yǎng)的親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減少對涉案單位正常辦公、生產、經營等活動的影響。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予以解除、退還。
2、建立辦案部門與保管部門、辦案人員與保管人員相互制約制度
涉案財物應當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本機關的一個部門或者專職人員統(tǒng)一保管,嚴禁由辦案部門、辦案人員自行保管。
3、規(guī)范涉案財物保管制度
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均應制作詳細清單。對扣押款項應當逐案設立明細賬,在扣押后立即存入扣押機關唯一合規(guī)賬戶。對贓物特別是貴重物品實行分類保管,做到一案一賬、一物一卡、賬實相符。
4、探索建立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信息平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應當依照相關規(guī)定將財物清單及時錄入信息平臺,實現(xiàn)信息共享,確保涉案財物管理規(guī)范、移送順暢、處置及時。
5、完善涉案財物審前返還程序
對權屬明確的被害人合法財產,凡返還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都應當及時返還。
6、完善涉案財物先行處置程序
對易損毀、滅失、變質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易貶值的汽車、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場價格波動大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規(guī)定經權利人同意或申請,批準后可以依法出售、變現(xiàn)或者先行變賣、拍賣。所得款項統(tǒng)一存入各單位唯一合規(guī)賬戶。涉案財物處置工作應當做到公開、公平。
7、健全境外追逃追贓工作體制機制
公安部確定專門機構統(tǒng)一負責到境外開展追逃追贓工作。完善境外追逃追贓偵查取證工作制度,構建集中統(tǒng)一、分工合作、高效順暢的境外追贓追逃工作體制機制,形成追贓追逃工作合力。
8、建立有效權利救濟機制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建立有效的權利救濟機制,對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復議、申訴、投訴或的,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9、進一步加強監(jiān)督制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對涉案財物處置工作進行相互監(jiān)督。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法律監(jiān)督。上級政法機關發(fā)現(xiàn)下級政法機關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確有錯誤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要求限期糾正。
10、健全責任追究機制
違法違規(guī)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置涉案財物的,應當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導致國家賠償?shù)?,應當依法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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