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在北京購買經濟適用房有重重限制,于是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現(xiàn)象也就習以為常??墒墙杳I經濟適用房的行為是否有效,房屋的產權又該歸誰所有?
作為專門的房產律師,本文作者秦皇島李斌律師以案說法,通過一起實務中的真實案例為您分析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是否有效以及房屋產權歸屬。
案情:
2000年10月,北京市大興區(qū)的孫先生家里遇到房屋拆遷,根據當時的政策規(guī)定,孫先生享有購買一套經濟適用房的權利,但是需要其先支付一部分購房款。
因當時孫先生資金緊張,就想放棄購買這套經適房的權利,這時孫先生的舅舅馬先生表示,自己愿意出資購買這套房屋,不能放棄這個購房名額。因馬先生沒有購房資格,這套經適房的產權就登記在了孫先生的名下,之后這套經適房就一直由馬先生在居住使用,因為雙方是親屬關系,對于此事沒有做出任何約定。
該房屋始終登記在孫先生的名下,可馬先生認為該房屋屬于他自己的財產,要求孫先生協(xié)助他將該房屋過戶到他的名下,孫先生拒絕他的要求,于是馬先生到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該房屋的所有權屬于馬先生所有。
結果:
大興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該房屋的所有權屬于孫先生所有,駁回馬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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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案例之前,我們首先應明確一下什么是經濟適用房。所謂經濟適用房是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比較微利價向城鎮(zhèn)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和其他許多國家一樣,經濟適用房是國家為低收入人群解決住房問題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
在了解了以上概念之后,我們回到上述的案例,馬先生借孫先生知名購買經濟適用房是否有效,房屋的產權到底歸誰所有呢?
在本案中,馬先生是沒有資格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他以孫先生的名義購買該經濟適用房,這種行為屬于規(guī)避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是違反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規(guī)則的,根據法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故而馬先生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屬于無效行為。
另外,因房地產屬于國家專屬法律管理的不動產,實行實名制的原則,該房屋登記在孫先生的名下,應認定該房屋的所有權屬于孫先生。這是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所以本案,該房屋的所有權應該認定屬于孫先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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