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實踐中,應看屬于以下哪些情況:
1、當事人起訴要只求解除同居關系的,法院不受理,自行解除即可
2、1994年2月1日后同居,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zhì)要件,訴至法院只要求解除同居關系,法院應告知當事人補辦結婚登記,不補辦的,按同居關系處理,法院不予立案。
3、1994年2月1日前同居,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zhì)要件,當事人起訴要求解除同居關系,法院按事實婚姻處理,有沒有結婚證雙方都屬于夫妻關系
4、只起訴要求解除同居關系,但存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解除。
5、法院受理同居關系案件,應該對子女撫養(yǎng)和財產(chǎn)分割一并予以解決。分割財產(chǎn),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chǎn)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
6、同居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chǎn),按共有財產(chǎn)處理,即有證據(jù)證明是個人的則屬于個人財產(chǎn),不能證明為個人的按共有財產(chǎn)處理。
7、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和婚生子的利益一樣,在撫養(yǎng)、繼承等方面依法得到保障。
8、同居關系的男女雙方不能相互繼承。
能搞定就是有能力:律師的價值,主要是為當事人爭取更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格局,并創(chuàng)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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