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容摘要:
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且被表明“單獨所有”。容易使公眾誤認為房屋歸夫或妻一個人所有。這樣的情況下,夫妻共有財產容易被單方擅自處分,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案情回放
張女與王男1998年結婚。2000年,王男單位福利分房,張女和王男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兩居室房屋,登記在王男名下。張女和王男的夫妻感情一般,但為了孩子,雙方都沒有提到過離婚。
時光荏苒,張女和王男都已經過了不惑之年。子女也已經長大成人。張女和王男終于可以離婚了。雙方本來想把這套共有的房屋賣掉之后,分完房款后離婚的??墒牵跄兴较聫姆抗芫洲k理了房本,房本共有人一欄赫然寫著:“單獨所有”。
王男趁張女回娘家時,將房屋賣給了陳某夫婦。王男一人攜巨款“人間蒸發(fā)”了。張女從娘家回來時發(fā)現(xiàn)陳某夫婦正在裝修新房,而且房產證已經變更為陳某,共有人一欄仍然寫著“單獨所有”。張女將王男和陳某告上法庭,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庭審理過程中,陳某夫婦認為他們購房時,看到房本共有人一欄表明單獨所有,便認為屬于王男個人所有,與配偶無關。所以,陳某與王男簽訂了購房合同,交付房款,并辦理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xù)。
經過法庭審理,法院最終認定陳某夫婦購買張女和王男的房屋屬于善意取得,購房有效,駁回了張女的訴訟請求。
上述案例在現(xiàn)實生活中不斷上演,在感嘆張女被“單獨所有”的同時,購房人陳某之妻同樣也被“單獨所有”了。在法庭上,陳某之妻作為陳某的代理人出庭應訴,真不知道她是怎么理解“單獨所有”的。是屬于他們夫妻共同所有還是屬于她丈夫陳某單獨所有?
“單獨所有”并不是一個專門的法律術語。至今為止,我國尚沒有有關機關,比如人大常委會、最高法院等機關或者法律專家對該詞進行定義或者解釋。但是,實踐當中,尤其是房屋管理部門赫然將單獨所有標注在房屋產權證書里。
單獨所有,一般人會認為,是指房本登記的產權人對房屋享有合法的產權,且沒有爭議。但是,在家庭關系內部,尤其是在夫妻關系中,單獨所有就有爭議了。如果說單獨所有就是指該不動產歸登記產權人個人所有,與配偶、父母、子女、任何其他第三人無關,那么,房產登記部門就不會再輕易使用“單獨所有”了。
“單獨所有”這個詞的出現(xiàn),也是有其緣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對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獲得贈與財產的歸屬問題進行了規(guī)定除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外,婚內通過贈與或遺囑繼承獲得的財產均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2003年)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進一步明確了,“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基于上述規(guī)定,如何確定房屋等不動產是否歸于個人所有,并確定跟配偶無關。歷史需要一個詞的出現(xiàn),那么,“單獨所有”“獨自所有”“個人所有”便應運而生。房屋管理部門偏偏選擇了“單獨所有”,真不知道是出于什么考慮。
以前的房本,至少是2006年之前的房本里,根本沒有“共有情況”這一欄,“單獨所有”無從談起。后來有了,肯定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實施之后。尤其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實施過程中,由于很多離婚當事人因為無法證明接受贈與當時,贈與人的內心真實意愿“是贈與自己子女還是夫妻雙方”而對簿公堂的情況。當然,隨著《物權法》(2007年10月1日)的出臺,可能是為了更早地、更好地明確權利歸屬,房產管理部門在物權登記時,權屬證書上多了一欄“共有情況”,同時,“單獨所有”被頻頻使用。就這樣,我們絕大多數(shù)人都被“單獨所有”了。
雖然,《婚姻法司法解釋三》(2011年)第七條進一步細化了夫妻婚內獲贈財產的歸屬,即“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钡?,仍然不能根本解決現(xiàn)實生活中的諸多問題。
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guī)定了不動產和動產一樣也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并規(guī)定了善意取得的條件:(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浀怯洠恍枰怯浀囊呀浗桓督o受讓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2011年)第十一條規(guī)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贝藯l規(guī)定,本來沒有任何問題,可是,如果和房屋產權證上“單獨所有”結合在一起看。相信任何一個公民都會膽寒、心怯,每天朝夕相處的、同床共枕的她(他)是不是有一天會拿著“單獨所有”的房本到市場上進行交易呢?
本律師建議,為了避免婚內夫或妻一方擅自轉讓夫妻共有財產,減少家庭內部成員間互相侵權案件的發(fā)生,也為了規(guī)范市場交易行為,維護市場交易安全穩(wěn)定,提請人大部門或者司法部門等有權機關對“單獨所有”做出專門的定義和解釋,或者為個人所有的財產進行定義。
相關法律規(guī)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婚姻法司法解釋二》2003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3、2011《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浀怯?,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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