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應該如何清償呢?夫妻債務糾紛中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
案例介紹:
黃男與廖女原系夫妻關系,2004年6月21日雙方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但此后雙方仍以夫妻名義一起同居生活。而外人也不知兩人已離婚。2005年1月8日,黃男與廖女在做棉紡生意,因缺乏資金,要求王某在農村信用合作社為其貸款20萬元,該信用社經審查,認為黃男不符合貸款條件,不予貸款。當日,王某以自己的名義在農村信用合作社借款20萬元轉借給黃男。黃男向王某出具借條一份,約定此款定于2005年12月25日前歸還全部本息。借條上未約定利率。黃男與廖女借款后,依約從2005年2月28日起到同年12月止,分10次共向王某償付利息45700元,利息付至2006年10月11日。2006年1月15日黃男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黃男被執(zhí)行死刑后,王某要求廖女償還借款,廖女以與黃男已辦理離婚手續(xù)拒絕償還借款。后王某起訴要求廖女償還借款。
法院判決:
王某與黃男的民間借貸關系明確,且合法有效。黃男被執(zhí)行死刑后,王某要求與黃男共同生活的廖女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廖女辯稱借款20萬元是黃男與廖女離婚之后產生的債務,屬黃男個人債務,與廖女無關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決:廖女償還王某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從2006年10月1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律師分析:
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或在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所欠繳的稅款等。經雙方同意由一方經營但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的,所負的債務也是夫妻共同債務。
本案中黃男與廖女雖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xù)對外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因而黃男與廖女之間構成同居關系。而廖女也知道借款的事實,并且借款也是用于兩人共同生活,因此法院的判決并無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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