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一小時罰款一百元以下的標準處罰。根據(jù)《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每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三小時或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三十六小時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間一小時罰款一百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2.0
已有1人評價
瀏覽:4157次下載:4次
發(fā)布時間:201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