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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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第一條 為了保證實施房產行政處罰時公平、公正地行使裁量權,促進依法行政,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房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實踐,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本規(guī)則所稱自由裁量權,是指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規(guī)定的幅度內可以合理適用處罰幅度、處罰種類的權限。
第三條 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過罰相當原則。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處罰要與違法行為相當。
同一機關對于性質情節(jié)、危害后果相同的同類主體案件在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自由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jù)、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相同。
第四條 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基于正當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原則。
對于違法行為的處罰,應當優(yōu)先適用法律效力層級高的法律規(guī)范;對于相同性質的違法行為,應當適用相同的法律規(guī)范予以處罰。
第五條 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對情節(jié)顯著輕微、無危害后果并能及時糾正的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對情節(jié)輕微的違法行為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
第六條 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程序正當原則,嚴格遵守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
減輕、從輕、從重處罰的,應當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或者《聽證告知書》時,一并告知擬作出減輕、從輕、從重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jù)。
第七條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可以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guī)定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再作其他處罰的,不得選擇適用。
第八條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設定的罰款處罰數(shù)額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圍內分為從重處罰適用,一般處罰適用,從輕處罰適用。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fā)現(xiàn)的。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
(二)有聾、啞、盲等殘障的;
(三)下崗、失業(yè)的;
(四)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確屬困難的;
(五)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六)純屬未履行行政程序義務的;
(七)主觀上沒有故意,系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八)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xiàn)的;
(九)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十)主動中止違法行為的;
(十一)未對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會安定、環(huán)境保護造成影響的;
(十二)尚未產生實際不良后果的;
(十三)違法金額較小的;
(十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從輕處罰的。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從事違法行為的;
(三)侵害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的;
(四)同一違法行為侵犯兩個以上法律規(guī)范保護客體的。
(五)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大的嚴重的違法行為;
(六)危及人體生命健康安全和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七)欺詐消費者行為;
(八)偽造報審文件欺騙管理機關的行為;
(九)兩次以上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
(十)經告誡、勸阻后繼續(xù)實施違法行為的;
(十一)被行政處罰后二年內又實施同類違法行為的;
(十二)惡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
(十三)脅迫、誘騙或者教唆他人違法的;
(十四)違法手段惡劣的;妨礙、逃避或者抗拒檢查的;
(十五)圍攻或者煽動他人圍攻執(zhí)法人員的;
(十六)作虛假陳述的;
(十七)銷毀或者篡改有關證據(jù)材料的;
(十八)對證人、舉報人打擊報復的;
(十九)群眾舉報或者消費者投訴三起以上、查證屬實的;
(二十)違法行為引起群訪的;
(二十一)違法數(shù)額較大的。
(二十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
上述從重處罰的行為,辦案人員可按對應從重檔次確定處罰標準,不得低于該檔次處罰標準。
第十二條 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jié)的,應當對其予以一般處罰。
第十三條 有從輕或者從重處罰情形的,辦案人員、辦案部門、法制部門等審批責任人對降低或者提高處罰超出本執(zhí)行標準的行政處罰,應當報請本局分管局長決定。
第十四條 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必須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五條 辦案部門應當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提出行政處罰建議,并對所建議的處罰幅度或者處理方式作出必要的說明。
核審部門提出改變處罰種類及處罰數(shù)額的核審意見,也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辦案部門對調查的案件,在調查終結報告中對其所建議的處罰檔次沒有說明理由的,法制部門應當作退卷處理或者要求辦案部門作補充說明。
核審部門認為辦案部門在調查終結報告中對所建議的處罰檔次缺少必要證據(jù)證明,應當要求辦案部門補充調查有關證據(jù)。
第十七條 辦案部門應當定期對本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復查,發(fā)現(xiàn)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shù)模瑧斨鲃蛹m正。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執(zhí)法過錯,依照相關規(guī)定追究有關人員的過錯責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復議機關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
(三)行政處罰案件在行政執(zhí)法檢查中被確認為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shù)模?/p>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引起當事人投訴,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十九條 有關裁量權的規(guī)定中,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shù),所稱“以上”包括本數(shù)。所稱“至”包括上限數(shù),不包括下限數(shù)。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則由南京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則自二OO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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