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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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1)責令停產停業(yè)、責令停業(yè)整頓、責令停止廣告業(yè)務等;
(2)吊銷、收繳或者扣繳營業(yè)執(zhí)照、吊銷廣告經營許可證、吊銷商標印制許可證;
(3)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二萬元以上罰款的。
2、采取口頭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告知情況記入筆錄,并由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采取書面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直接送達當事人,也可以委托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代為送達;還可以采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無法找到當事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3、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接到告知聽證的通知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
自當事人簽收之日起三日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掛號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當事人不要求舉行聽證的,視為放棄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4、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聽證主持人應當于當日報告本機關負責人,由本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回避。
5、與所聽證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向聽證主持人申請參加聽證。
6、當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為參加聽證。委托代理人代為行使陳述、申辯、質證權的,必須有委托人的明確授權。
7、聽證主持人應自接到案件調查人員移送的案卷之日起五日內確定聽證的時間、地點,并應當于舉行聽證七日前通知當事人。
8、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公開舉行聽證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案由以及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9、當事人在聽證中有陳述、申辯和質證權,可以當場提出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
當事人經聽證主持人允許,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問,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fā)問。
10、聽證主持人依法主持聽證,并在聽證結束后寫出聽證報告,連同聽證筆錄一并上報本機關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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