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2.0




已有1人評價
瀏覽:8272次下載:6次
發(fā)布時間:2010-11-16
行政處罰的適用是指行政主體在認定相對方行為違法的基礎上,依法決定對相對方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和如何課以處罰的活動,它是將行政法律規(guī)范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的原則、形式、具體方法等運用到各種具體行政違法案件中的活動。
(一)行政處罰適用的條件
1、行政處罰適用的前提條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
2、行政處罰適用的主體條件,即行政處罰必須由享有法定的行政處罰權的適格主體實施。
3、行政處罰適用的對象條件,必須是違反法律應受行政處罰,且具有一定的責任能力人。
4、行政處罰適用的時效條件,根據(jù)《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guī)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發(fā)現(xiàn)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適用的方法
1不予處罰與免予處罰。
(1)不予處罰
不予處罰,是指因有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事由存在,行政機關對某些形式上雖然違法但實質上不應承擔違法責任的人作出的不適用行政處罰的決定。
(2)免予處罰
免予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考慮有法定的特殊情況存在,對本應處罰的違法行為人作出的免除其處罰的決定。
2、“可以”處罰與“應當”處罰
(1)“可以”處罰
“可以”處罰是指行政處罰主體對違法行為人可以予以行政處罰,也可以不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可以從重、從輕處罰,也可不予從輕、從重處罰。
(2)“應當”處罰
“應當”處罰包括以下三層含義:第一,應當對違法適用行政處罰;第二,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免予處罰;第三,應當從重處罰。行政處罰主體無權決定是否給予處罰。
3、從輕、減輕處罰與從重處罰
(1)從輕處罰
從輕處罰是指行政主體在法定的處罰方式和處罰幅度內,對行政違法行為人選擇適用較輕的方式和幅度較低的處罰。
(2)減輕處罰

2.0




已有1人評價
瀏覽:8272次下載:6次
發(fā)布時間:201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