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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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11-16
【案情】2000年4月,某市農業(yè)執(zhí)法人員在檢查該市供銷社下屬的某農藥代銷店時,發(fā)現該店存在經營假農藥行為。執(zhí)法人員對負責人林某作了現場詢問筆錄,并對涉嫌的假農藥進行了抽樣取證。5月11日,該市農業(yè)局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供銷社作出沒收該批假農藥和違法所得756.6元,罰款4922元的處罰決定。
供銷社不服,向該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市人民政府審查后維持了該處罰決定。供銷社又向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稱某農藥代銷店已經承包給林某經營,違法經營農藥是其個人行為,供銷社不應代其承擔責任。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由個人承包經營,只是供銷社內部采用的經營方式,企業(yè)內部經營方式的變更不直接對外發(fā)生法律效力,供銷社對某農藥代銷店經營農藥的行為應承擔法律責任。據此,法院維持了原處罰決定。
【評析】本案涉及企業(yè)實行內部承包經營時,由誰承擔違法責任的問題。
行政處罰中的責任主體主要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1.自然人在我國法律規(guī)范中一般稱為“公民”。2.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3.其他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也有人將其稱為“非法人單位”,主要包括合伙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等。其他組織能否成為責任主體,目前還有爭議。因為這些組織的法律責任還是直接由其成員承擔的,只是在名義上可由起字號的上述組織作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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