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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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11-08
實務中,有些法院對法定復議前置程序中因申請人超過法定行政復議申請期限提出復議申請,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而提起訴訟的案件以其“未經(jīng)行政復議程序”為由裁定不予受理,似乎復議申請人喪失了復議權也就喪失了起訴權,認為只有行政復議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復議申請時相對人才可以起訴,如果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是有正當理由的,則申請人不得再向法院起訴。
筆者認為,該做法是對相關法律不正確理解所致,有悖法律條文的本意和保護相對人權益的立法精神。
《行政訴訟法》第37條規(guī)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顯然,對于一般行政案件,行政相對人可以選擇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而對于有法定復議前置情形的行政爭議,則必須先經(jīng)過行政復議程序,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法》第9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據(jù)此,復議機關對申請人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申請期限提出的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是有法律依據(jù)的。
對復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后,申請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法》第19條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同時,最高人民法院《行訴解釋》第33條也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申請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申請復議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復議機關不受理復議申請或者在法定期限內(nèi)不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可見,對于法定復議前置的案件,如果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申請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樣可以切實保障行政相對人的權益,避免因復議機關拒不受理而使相對人得不到應有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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