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行政復議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的辦法。復議機關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依據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所提供的書面材料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合理進行審查,但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復議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核實,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的意見,或者采取其他的方式進行審理。對于工傷認定行為、核定工傷保險待遇行為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當由被申請人提出證據來證明,申請人不負舉證責任。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分別不同情況作出決定,情況復雜的,無法在60日內作出決定的,經復議機關領導批準,可延長30日,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