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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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10-09
一、征地管理費
征地管理費收費標準在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征地管理費暫行辦法》([1992]價費字597號)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的基礎上降低30%執(zhí)行。即:
(一)實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費總額的以下比例收費: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頃(1000畝)以上(含66.67公頃)、其它土地133.34公頃(2000畝)以上的(含133.34公頃),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2.1%收??;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頃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2.8%收取 。
(二)實行半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費總額的以下比例收費: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頃以上(含66.67公頃)、其它土地133.34公頃以上的(含133.34公頃),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1.4%收?。?/p>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頃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1.75%收取 。
(三)實行單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費總額的以下比例收費: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頃以上(含66.67公頃)、其它土地133.34公頃以上的(含133.34公頃),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1.05%收??;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頃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1.4%收取 。
(四)只辦理征地手續(xù)不負責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費。
我省征地管理費標準按國家和本通知規(guī)定執(zhí)行。
二、房屋拆遷管理費
房屋拆遷管理費收費標準在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甘肅省城市房屋折遷管理收費規(guī)定》(甘價房地[1998]234號)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的基礎上降低30%執(zhí)行。即:
(一)拆遷住宅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按被拆除物的建筑面積計收,縣及縣級市每平方米2.1元,省轄地級市(不含蘭州市)每平方米2.8元,蘭州市每平方米3.5元。建筑面積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計收。
(二)拆遷非住宅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按上述規(guī)定標準的1.4倍計收。
三、工程質量監(jiān)督費
工程質量監(jiān)督費在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fā)布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費的通知》([1993]價費字149號)規(guī)定的標準的基礎上降低30%執(zhí)行。即:
(一)建筑工程質量監(jiān)督費收費標準,按建筑安裝工作量計收,大城市為1.05‰,中等城市為1.4‰,小城市為1.75‰。
(二)質量監(jiān)督單位依照規(guī)定對已實施工程監(jiān)理的建筑工程項目進行質量監(jiān)督,按不超過建安工作量的0.7‰收取工程質量監(jiān)督費。
(三)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接受委托,并實施監(jiān)督任務的,才能收取工程質量監(jiān)督費。
勞動合同鑒證費在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勞動合同鑒證和勞動爭議仲裁收費管理辦法》([1992]價費字268號)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的基礎上降低30%執(zhí)行。即:
(一)勞動合同鑒證費每份2.1元;變更合同鑒證費每份0.70元;續(xù)訂合同不收費。
(二)勞動合同鑒證費由招工單位和職工各負擔一半;變更合同鑒證費由提出變更合同的一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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