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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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12
遼寧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準進行補償:
(1)征用林地、草地、葦塘、養(yǎng)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等農用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補償。(2)征用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或者公益事業(yè)、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和農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體所有土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7倍補償。
(3)征用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及未利用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至3倍補償。
(4)征用集體打谷場、曬場等生產用地,按照原土地類別的補償標準補償。
征用林地、草地、葦塘、養(yǎng)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
征用未計征農業(yè)稅的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打谷場等土地,不給予安置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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