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是為了彌補農民地上建設物或者附著物及征用土地上栽種的作物的損失而支付的費用。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應支付給其所有者。所以,征地單位可以將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直接支付給村民。在通常情況下,征地單位不會直接將該款直接支付給村民,而一般會與土地補償款一起直接支付給村民所在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然后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已經確定的補償事項支付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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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