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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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9-28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負刑事責任?!?/p>
也即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人只對自己實施的這八種嚴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不得突破這一界限。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的犯罪行為還是指具體的罪名,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于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范圍問題的答復意見》稱,“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惫P者認為這一解釋不妥。理由如下:
第一,從對法律條文的理解來看,“犯故意殺人……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其語義非常明確,是指構(gòu)成了某種犯罪,觸犯了一個具體的罪名,而不是指實施了某種犯罪行為,對此不能隨意作擴充解釋,否則就背離了立法原意。
第二,這一解釋本身與刑法理論相悖。從犯罪構(gòu)成理論來看,犯罪行為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態(tài)。而“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等犯罪行為按照刑法理論應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犯罪形態(tài),是否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對自己實施失火、過失爆炸、過失投放危險物質(zhì)的犯罪行為也應負刑事責任?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學界普遍認為,這八種犯罪均為故意。因此將“八種犯罪”理解為犯罪行為不能排除其中的過失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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