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7.3




已有3人評價
瀏覽:5197次下載:6次
發(fā)布時間:2010-06-19
刑事責任能力,指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的能力,換言之,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認識、控制和支配的能力。
對于正常人而言,年滿十八周歲以上,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是不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不滿十四周歲的,是完全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人。
對于非正常的自然人(主要指精神病人和生理殘疾人)而言,刑事責任年齡有以下三種規(guī)定:一、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的危害結果,經(jīng)法定程序確認的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二、完全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是指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經(jīng)法定程序確認的精神病人,應負刑事責任;三、限制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經(jīng)法定程序確認精神病人,應負刑事責任,但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于身體殘病的人,刑罰只對又聾又啞或者盲人的刑事責任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7.3




已有3人評價
瀏覽:5197次下載:6次
發(fā)布時間:201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