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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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2
刑事責任年齡不應因個案而調整
13歲男孩趙力寶在強奸14歲女孩明芳后,因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被釋放。后明芳親屬將趙力寶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判決趙力寶不負刑事責任,但向被害人賠償各項費用共計9000余元。但在判決書下達一周后,趙力寶夜闖被害人家,當著女孩的面將其母親殺害。(3月27日《民主與法制時報》)
有專家提出,為懲治未成年人犯罪,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筆者以為不妥。
14歲以下未成年人心智發(fā)育尚未成熟,缺乏對事物的客觀判斷與全面分析能力,自我控制力差。這些屬于生理弱點,非人力所能超越。因為一個人心智尚未成熟時的犯罪使其付出一生面臨毀滅的代價,這樣一種過于殘酷的懲罰不應是文明社會所該作為。
在分析刑事責任年齡問題時,不能不看到趙力寶案件的極端特殊性。像趙力寶這樣免受刑事責任后報復殺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當中極其罕見,并不具有普遍性,因而這樣一起極端個案,不應起到使刑事責任年齡出現(xiàn)重大調整的作用。
如果刑事責任年齡因為趙力寶這一不具代表性的個案出現(xiàn)重大調整,實際也將使大多數(shù)發(fā)生過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失去得到挽救的機會。也就是說,將會有甚至是大量的14歲以下犯罪者因此失去重新開始生活的可能性。從這個意義上說,這樣一種調整就社會整體利益而言弊大于利。
我們分析刑事政策及制定法律規(guī)定時,不能僅局限于極端個案中的個別情形,更應站在全局的角度對刑事事態(tài)作出整體性分析,如果簡單地將個別案件中的極端情形幻化為普遍現(xiàn)象,就可能因為有失偏頗而使社會整體利益受到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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