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刑法》第19條的規(guī)定:又聾又啞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又聾又啞或者盲人雖然生理上出現(xiàn)殘疾,但并不會因為身體的殘疾而完全喪失辨認是非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應(yīng)當與正常人一樣負刑事責任。但是,考慮到盲人或者又聾又啞人畢竟有生理缺陷,因此,對他們的處罰可以輕于正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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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