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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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9-26
傳聞證據是在本案審判程序開始之前、以口頭或書面或手勢或其它表達方式作出的用于證明陳述內容本身反映的事件真實性的證據。在英美法系國家的司法程序中,對于傳聞證據一般予以排除,主要原因在于它的可靠性與證明價值在較長時間內遭到當事人和法院的挑戰(zhàn)和質疑。但是,經過長期的司法實踐,則逐漸形成了傳聞證據排除規(guī)則的例外。然而,在這些國家的行政程序中,傳聞證據是行政行為的重要證據形式,也是行政證據的重要組成部分。只不過在采納傳聞證據時,為了盡量避免其不可靠性,需要考慮如下因素:
(1)有無說明傳聞證據值得信賴的環(huán)境保證,如:經營記錄、重要的統(tǒng)計數字、行政機關提交給國會的報告等具有高度精確性的材料。
(2)其它的更令人信服的證據可否現(xiàn)成取得。
(3)需要證明的事項的重要性能否說明取得更好證據的費用是正當的。如果需要證明的事項僅僅是行政機關日常處理的大量事件中的一項,那么耗費額外的支出和費用去取得更好的證據將是不正當的。
(4)行政機關對于事實認定的精確度有何要求等。至于采納傳聞證據的理由則在于:在行政程序中,行政官員的認知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且行政官員的認知水平和能力比司法程序中陪審團的認知水平和能力要強,為此,對其并不需要從證據種類上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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