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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9-21
對票據抗辯規(guī)定一定的限制,是各國票據法上的一項通例,但依據的理論不盡相同。 第一種觀點為所有權取得說,即認為票據行為是對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單獨行為。各持票人分別為原始取得相應的票據權利,故持票人無承受前手權利瑕疵的余地。第二種觀點政策說,即認為票據權利雖與原因債權各自獨立發(fā)生,但應與普通指名債權一樣,受讓人應當隨前手權利的瑕疵,也就是說,原則上票據債務人所能對抗讓與人的事由都能對抗受讓人,故票據法上設定票據抗辯的限制制度只能是基于政策上的原因。
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票據行為各自獨立,但票據權利都可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通過背書受讓票據應當屬于繼受取得,此時,持票人完全有可能繼受前手的抗辯事由,故此種觀點站不住腳;第二種觀點主張用政策來解釋票據抗辯限制制度更缺乏理論依據。票據抗辯權的限制實質是由票據抗辯權的特征所決定的,而票據抗辯的特征又是由票據債權的特征所決定的。即由票據債權的流通性特征決定的,而由此引申的票據債權的無因性和文義性理論都可以成為票據抗辯的限制的理論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