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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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9-20
票據法作為商法的組成部分,遵循商法的基本原理,同時,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票據法也與民亭法律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票據的抗辯與民法上的抗辯有許多相通之處。票據抗辯以民法上的抗辯為基礎,但又明顯不同于民法上的抗辯。在民法中,出于保護債務人的利益,特別規(guī)定了抗辯權的繼續(xù)。依照民法抗辯權的原理,即使債權轉讓,債務人對原債權人的抗辯,對新債權人仍然有效,并且隨債務本身而始終存在。而在票據法中;為了維護票據的流通性,適應并促進商品經濟發(fā)展的需要,票據法側重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規(guī)定了“人的抗辯的切斷”原理,即票據受讓人在從前手受讓票據權利時,并不同時受讓該票據權利存在的抗辯事由,除法定特別事由以外,票據債務人不得拒絕履行其義務。因此,票據抗辯與民法上的抗辯性質不同,其不同點在于:民法上的抗辯辮屬于完全抗辯、繼續(xù)抗辯,而票據抗辯則屬于不完全抗辯、切斷的抗辯、限制的抗辯。票據抗辯限制是票據抗辯中最突出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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