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一百三十萬法人能判刑多少年
一、貪污中利用職務之便貪污中的“利用職務之便”只能是指行為人利用其職責范圍內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假借執(zhí)行職務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而不是利用與職權無關的,僅因工作關系的某些方便條件。如因工作關系而熟悉作案環(huán)境,憑借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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