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撤訴申請書
申請人:譚××,男,××歲,漢族,宜陽縣人,宜陽縣石村鄉(xiāng)政府干部,家住宜陽縣石村鄉(xiāng)平原村。
請求事項
請求撤回申請人訴史××侵占一案的刑事自訴狀。
理由和法律依據(jù)
申請人訴被告人史××侵占財物一案,貴院刑庭立案后已調(diào)查審理,但尚未終結(jié)。此間,被告人多次到申請人家中賠禮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擔因侵占行為給申請人造成的物質(zhì)和精神損失。鑒于被告人確有悔改表現(xiàn),且考慮到被告人是初犯,應該給一個改正錯誤的機會。為此,被告人本著互相諒解、息事寧人之精神,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2條之規(guī)定,撤回自訴,請予批準。
此致
宜陽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譚××
1999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