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有什么不同?
一、犯罪目的不同。
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為目的,即暫時地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貪污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即意圖永遠地非法占有公共財物。1、行為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因“客觀原因”導(dǎo)致一審宣判前不能退還的,仍然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但是,挪用公款后“有能力退還而拒不退還的”,以貪污論;2、挪用公款后“畏罪潛逃的”,仍是挪用公款性質(zhì);但是“攜款潛逃的”,以貪污論。行為人以“挪用”的方式取得公款后,攜帶公款潛逃、揮霍公款、使用公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等,致使公款在提起公訴前不能退還的,說明行為人已經(jīng)實際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故意,應(yīng)以貪污罪論處。
二、行為手段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行為手段是擅自私用公款,實際案件中行為人一般沒有涂改、銷毀、偽造賬簿的非法行為;貪污罪的行為手段是侵吞、竊取、騙取等非法手段,實際案件中行為人往往有涂改、銷毀、偽造賬簿的非法行為。
三、行為對象有所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對象僅限于公款;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財物,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