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單位犯罪的條件
一、破壞選舉罪和尋釁滋事罪的界限1、兩罪的主觀方面不同。兩罪都為故意犯罪,但行為人認知的內(nèi)容不同。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其目的往往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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