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壞選舉罪和尋釁滋事罪的界限
1、兩罪的主觀方面不同。兩罪都為故意犯罪,但行為人認知的內(nèi)容不同。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其目的往往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破壞選舉罪則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妨害選舉活動的進行及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其目的往往是出于個人政治上的野心或者是發(fā)泄個人的不滿等。
2、客觀方面不同。根據(jù)本法的規(guī)定,尋釁滋事罪的客觀方面有四種表現(xiàn):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其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其二,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惡劣的;其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其行為沒有明確的時間要求。破壞選舉則要求行為人的行為必須發(fā)生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其客觀方面的具體表現(xiàn)為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shù)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梢姡瑢め呑淌伦锏姆缸锸侄蜗鄬Χ?,較為單一,主要表現(xiàn)為暴力,破壞選舉罪的犯罪手段則較為多樣化。從犯罪對象上看,破壞選舉罪侵犯的對象主要是選民和代表,尋釁滋事罪的侵犯對象則通常為不特定的人或者財物。
3、侵犯的客體不同,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即人們遵守共同生產(chǎn)規(guī)則而形成的正常秩序。破壞選舉罪侵犯的客體為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國家的選舉制度。
二、破壞選舉罪與妨害公務罪的區(qū)別
1、客觀方面不同。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代表依法執(zhí)行職務構成妨害公務罪,其中的代表職務,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規(guī)定的人民代表在其所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的職務。只要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代表行使其上述代表職務的,就構成妨害公務罪,并且沒有情節(jié)嚴重的要件限制。以暴力、威脅的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構成破壞選舉罪的僅限于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侵害代表依法享有的選舉權的情形,不包括對代表依法享有的其他職權的侵害。當然,從廣義上看,侵害代表的選舉權是妨害其公務行為的一種,這里存在著法條競合的關系,相對于妨害代表執(zhí)行公務的犯罪來說,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破壞選舉罪則屬于特別法。
2、從犯罪客體上看,妨害代表執(zhí)行公務的犯罪侵犯的是各級人大代表依法享有的各種職權,同時也侵害了人民代表大會的根本制度。破壞選舉罪中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侵害客體僅限于代表的選舉權和國家的選舉制度。